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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DVD及竞争性工业标准的专利部署情况

  第一,专利联营。在“丛林”式专利部署格局下,企业间开展专利联营是一个大趋势。在DVD领域,为了减少技术开发风险,企业间一开始就组建了产业联盟。后来,骨干企业分头组建了不同的专利联盟,陆续开展专利联营,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飞利浦公司对CD播放器、视频CD播放器、DVD音频播放器、DVD视频/Rom播放器等开展了联合许可计划。这些许可项目都可能涉及DVD碟机、计算机DVD光驱等产品,全球被许可人已经数以百计。
  第二,收费竞争。没有足够强专利筹码的企业要一次次支付许可费才能穿越“专利丛林”。在竞争性收费的格局下,许可人之间在收费速度、广度、深度上都相互攀比,但是对各自的收费政策都互不干涉。例如,对中国DVD碟机企业收费的单位有:代表9家公司的6C LA、代表4家公司的飞利浦知识产权与标准部、代表十几家公司的MPEG LA,以及单独寻求知识产权利益的汤姆森、杜比、DTS、Zoran、Oak等。其中,DTS公司的收费最高,每台碟机的专利使用费一度高达10美金。这种竞争性收费可能涸泽而渔,使被许可人未等走出“专利丛林”便“精疲力竭”了。
  第三,正本清源。由于开发单位在核心组件的制造基地——东南亚、港台地区,以及整机制造基地——中国大陆缺乏专利筹码,他们很难正本清源,从零部件源头,乃至整机制造源头打击侵权行为,防止侵权产品流入国际市场。例如,DVD 6C LA曾经向联想、七喜、方正等国内50家著名的计算机整机制造商发送律师信,要求其保护DVD光驱专利。三星公司也曾向中国数十家计算机企业发送律师信,要求获得DVD光驱专利费。由于对零部件、整机制造企业缺乏专利控制力,上述律师信尚未产生实质效果。
  鉴于此,专利权人只能在其专利密集的产品销售地区发起更有力的维权行动。例如,2007年4月6日,6C LA中的东芝公司在美国ITC、加州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同时起诉17家企业侵犯DVD专利,被控产品有碟机、刻录机等,概括性排除禁令还可延及计算机、数码摄像机、游戏机、MP4播放器等其他各种DVD相关产品。被告绝大部分是中国整机制造企业及其经销商。这是中国企业迄今遭遇的最大一起DVD专利诉讼案件。
  不过,从总体上看,中外专利竞争形势正在发生改变。一方面,中国本土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在快速增加。一个外围专利形成的丛林也可能封锁原有的基础专利形成的丛林。另一方面,中国一些研究单位正在抓紧往DVD新标准中填塞专利,或者在其中国化的过程中部署新的基础专利。总之,中外企业之间的DVD专利竞争形势将更加复杂、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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