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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视标准、专利技术部署动态

  二、移动电视的标准竞争态势
  在该领域,全球商用标准主要有三个:第一,DVB-H标准。它是应用最广的手持电视标准。我国市场上出现的产品一般都支持这个标准,国内一些广电、电信企业也在开展这个标准的大规模商用试验。在国外,它已经在欧洲、美国、巴西、澳洲、新西兰、印度、新加坡等地区应用。诺基亚等公司在极力推广这个开放的技术标准。第二,ISDB-T标准。它是DVB-H的变体,主要适用于日本,能够较为便捷地兼容DVB-H产品。它也是一个开放的工业标准,主推企业全部来自日本。第三,T-DMB标准。这也是一个开放标准,主要受韩国三星、LG公司的支持。韩国已经率先把它应用到手机电视领域。目前,它正向欧洲、亚洲其他地区发展。此外,美国高通等公司在力推一个私有的MediaFLO标准,已经完成商用试验,但是尚未在任何地区进行大规模商用。和DVB标准相比,美国现在主推的ATSC电视标准无法应用于移动电视领域。因此,除了MediaFLO标准,美国在移动电视领域已经没有能够与DVB-H竞争的技术标准。
  我国也推出了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移动电视工业标准。例如,联想移动公司的DAB标准已经在北京地区商用,它主要利用现有的大量电视塔等地面设备,推广成本低,发展速度很快。此外,新岸线公司在力推T-MMB标准。清华大学也在推广DMB-TH标准。2006年10月24日,国家广电总局还颁布了手机电视技术推荐标准STiMi。这个标准已经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它主要利用卫星信号,网络建设成本较高,目前尚未商用,能否在和其他标准的市场竞争中胜出,这还有待观望。
  三、移动电视的专利竞争态势
  专利竞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专利纠纷、专利部署。从纠纷看,移动电视领域已经出现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例如,2006年,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Speedus公司控告Verizon无线公司侵犯其两项移动电视专利:第一,US5949793号专利,它由Cellularvision技术和电信公司在1996年7月22日提出申请,1999年9月7日获得授权。它保护在相同波段传输数字、模拟电视信号的技术。第二,US4747160号专利,它由Suite 12集团在1987年3月13日提出申请,1988年5月24日授权。它保护低能耗多功能手机电视系统。
  Verizon公司是美国最大的本地电话运营商,还拥有美国第二大无线通讯运营商的大部分股份。鉴于该案被告在全球通讯服务业的地位极高,这个诉讼引起了企业界的广泛关注。当然,它也是全球大型网络服务运营商第一次遭遇移动电视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例。近几年,除了运营商,还有一些移动电视软硬件供应商也卷入了专利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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