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要真正做到预防有组织能力的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就一定要使他们畏惧,要让他们知道,他们的犯罪行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将他们所畏惧的放大。
贝卡利亚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此,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11]。我想,这正是我们应该向全社会所有人都要强调的,犯罪过后刑罚的必定到来。特别是对于有组织能力的潜在犯罪人,强调刑罚的不可逃避,会给其增加一定的心理压力,从而对其犯罪行为产生动摇。其实,有组织能力的潜在犯罪人是很容易动摇犯罪决心的,前文已经分析过,有组织能力的犯罪人比较聪明,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当他建立了“犯罪必要受惩罚”的观念以后,他会对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失做出充分的评估,这其实是他弃恶从善的第一步。有组织能力的犯罪人由于其有较为出色的社交能力和职业技能,一般在社会中是一个比较出色的人,同时也会有一份较稳定的工作,因而,这对于他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失的比较评估时,他会发现犯罪所失远大于犯罪所得,因此,其犯罪是不值得的。这样一来,无形中就约束了他,减小了其犯罪的可能性。
因而,强调犯罪的必受惩罚性,能够起到震慑有组织能力的潜在犯罪人,而这个重大的任务将由法制节目去完成。(由于犯罪类题材的小说、电影及电视剧艺术成分过浓重,不够真实,因而要真实表现,并且对潜在犯罪人起到作用的犯罪类文化的类别还是只有法制节目。)有组织能力的潜在犯罪人看到比他更加高明的犯罪人被绳之以法,其决心显然会动摇。而这种“不自信”的表现正式有组织能力的潜在犯罪人在分析形势和计算成本之后所得的结果。因此,法制类节目确确实实有让一部分潜在犯罪人“放下屠刀”。
而我们可以看到,当今的法制节目,整个片子结构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案发——侦查——破案——采访犯人。一个法制节目从起初的血案发生,到侦查阶段的疑点重重,再到真相大白,最后是犯罪人现身说法,整个结构简单而有序,观众也看得津津有味。但是,我认为其中应该加上一个重要环节,即对犯人的审判。往往法制节目总是将侦查作为吸引观众的部分,破案作为整个片子的高潮,而审判结果仅是一笔带过。这样的做法显然不能够起到前文所说的强调犯罪的必受惩罚性的作用。笔者认为,我们的法制节目,应该增加对审判这一环节的表现,而减少侦查方式的表现。
台湾著名学者张甘妹在其所著的《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所说:“媒体对社会上所发生犯罪事件的详细情报,如对于侦查机关实施侦查之方向、实况等之详细情报,无形之中帮助了犯人逃往或淹没证据,反增加侦查机关之困扰。” [12]因而,过多披露司法机关的侦破思路、侦破方向和侦破手段这种在法制节目中经常的表现手法受到了国家广电总局严厉禁止。
当然,这牵涉到法制节目内容结构的调整的问题,笔者从法学角度研究,不敢对其现有结构有所指责,但是,我只是想说明增加对审判这一环节的表现,减少侦查方式的展现是个一举两得的方法。(既能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又能够减弱部分犯罪人的反侦查能力。)
(三)犯罪类文化对社会的正面影响
要探讨犯罪类文化对社会的正面影响,就应当先研究犯罪对社会的正面影响。
从刑法学的意义上讲,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而这一系列的负面特性,是因为犯罪个体对社会造成了实质性的危害,社会对这种危害行为加以制止,而在
刑法中将犯罪定义为拥有此些特性。但当我们把犯罪视为一种社会现象时,就不应该全面否定地看待犯罪。
迪尔凯姆将犯罪视为社会中的一种正常现象,并且认为犯罪是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更进一步讲犯罪在社会中扮演着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迪尔凯姆将社会人分为犯罪人和非犯罪人(也就是守法公民)。在一个社会中守法公民将始终占大部分比重,足够建立起一个相互认同的群体,而在这个群体中,将会产生一种集体认同感。简单地讲所谓的守法公民其实就是能够满足集体意识的要求的人(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因而在这样一个群体中的人将产生一种优越感,认为自己是良好的、正确的、以使自己与那些道德上低劣的、不能满足这些要求的违法犯罪者形成对比。[13]迪尔凯姆将这种优越感、良好感和正确感看成是社会团结的主要来源。因此,犯罪人的存在具有重要的维持和加强社会团结的作用。因为违法犯罪者属于被社会认为是低劣的那部分人组成的群体,这就能使社会的其它部分人产生优越感。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对于社会的重要价值。
笔者曾一直思考,古代行刑特别是酷刑,为什么总是公开的?难道就是因为震慑那些想要犯罪的人么?当我理解了迪尔凯姆的理论后,这种行为在我看来其目的不仅仅是震慑,更重要的是要让守法公民看到,犯罪者是低劣的,犯罪是可耻的行为,而守法公民则是高尚的、优越的(甚至是有“欣赏”低劣者死亡全过程特的殊权力)。这一方面增加了合法公民的内部团结,另一方面,其实无形中给那些合法公民套上了精神上的“枷锁”。当他们企图犯罪的时候,就会考虑到自己的立场和地位,这种优越感就会起到预防守法公民犯罪的作用。
同古时候相同的是,在文明时代,统治者依然需要建立合法公民内心的优越感,但是又不能够运用公开行刑这样野蛮而粗俗的方式,这是就要通过一种对于犯罪的适当宣传来建立合法公民群体内部优越感。而这种宣传的内容就属于我们所研究的主体——犯罪类文化。因而,犯罪类文化的传播同样有间接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不同于古代公开行刑的是,对相同人数的合法公民建立内心优越感时,犯罪类文化所付出的社会代价明显要小于公开行刑这种方式,也就是说,犯罪类文化可能只要个别犯罪案件就足以对所有社会合法公民进行教化,因为拥有现代科技的媒体已经使我们能够将一件犯罪案件的教育作用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