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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类文化传播对社会影响若干问题探讨

  笔者认为青少年犯罪人的这种心理与犯罪类文化有重大的联系。犯罪类文化中有不少以犯罪人作为主人公的作品,为了塑造艺术形象,就难免运用一些违反常理的表现手法来表现主人公的“英雄气质”,而青少年盲目地崇拜此类人物,将最终导致青少年对其犯罪行为的模仿。
  再以《古惑仔》为例,片中所表现的主人公在实施危害行为(打架、抢劫、杀人等)以后,从不会展示其惶恐不安,反到是表现出自豪感,因为它的行为将会受到“大哥”的嘉奖。青少年犯罪人受此类情节的影响颇重,他们模仿实施犯罪行为一方面为了谋求从犯罪本身得利,但是更为重要的是犯罪行为被他们视为自我表现,虽然没有“大哥”的嘉奖,但犯罪过后随之而来的其他青少年对他的崇拜或对他的畏惧是青少年犯罪人的一种荣耀。青少年团伙式共同犯罪的主犯就是这种“草莽英雄”,谁打架不要命,谁进公安局次数多,谁就受人崇拜,成为众人的首领。
  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人特有的否认犯罪原因在个人本身的情节,也与犯罪类文化中的“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思想尤为相似。其实这只是他们进行自我陶醉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自我争辩的一个借口。
  随着青少年犯罪人年龄的增长,心志的健全,以及自我争辩能力的增强,其犯罪后的罪责感将一再减弱,从而使他良心发现,停止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一再减少,最终完全自我陶醉于犯罪畸形快感之中,无法自拔。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青少年犯罪人很多成为了惯犯。
  根据美国对连环杀手的研究表明,几乎所有的连环杀手(除患有精神疾病的)在其青少年时期实施过偷盗、破坏公物等较轻的危害行为,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也逐步成为故意伤害、性侵犯等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其犯罪行为危害性的发展趋势为随年龄递增,最终升级成为连环杀手。我个人认为,这条犯罪人犯罪行为升级规律的形成原因,是因为犯罪人本身进行自我争辩的能力不断增强,也就是说犯罪人犯罪后的罪责感逐步丧失,最终导致了其对其犯罪行为的完全失控。
  总结以上的犯罪类文化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笔者对犯罪类文化的传播主体(即大众传媒)提出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青少年犯罪人,就其特征来看往往是学业不成功、易于冲动、喜欢冒险,就这样的特点,结合我们的现有的一些资料,我们可以发现:青少年犯罪人所接触的犯罪类文化多为犯罪类题材的电影、电视剧等。因而,笔者认为,就预防犯罪类文化导致青少年犯罪这个问题上,大众媒体应该承担起这个重担。那要如何做好预防工作呢?
  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是严格监控如《古惑仔》这类题材的电影的公开放映。这样的电影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电影主人公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反面角色。虽然在电影中,他是正面人物,但是,如果是在现实中,他只能是个“地痞流氓”式的人物。由于青少年的辨知能力较差,也就是说他们在树立心目中的英雄人物时,不会认识到其“英雄”对社会形成的危害,因而,此类电影不利于青少年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其次,电影主人公因为其不法行为而获得利益,而且往往他们都不会受到处罚。我认为,这是青少年建立错误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类影视作品单方面地表现了“犯罪得利”,而不对“犯罪处罚”进行描绘,这种艺术手法很大程度上会让青少年误入歧途。
  因而,笔者认为大众传媒如果能够严格控制好此类题材的影视作品,会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起到很关键的作用。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仅仅是严格把关我们的电视剧、电影等作品还是远远不够的。《古惑仔》系列影片,在中国大陆并没有公开上映,也没有在电视上播放过,但是,它还是对青少年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从这个方面来看,我们就会发现,如何使得青少年远离犯罪类文化中会对他们产生不良影响的那部分作品,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它当然包括学校、家庭,同时,也包括我们社会的传媒、网络等其他的社会元素。我们应该共同承担起这份责任。
  (二)犯罪类文化与潜在犯罪人
  犯罪行为是一种反社会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任何一个犯罪人从内心里都不愿意承担因犯罪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我们在此,所要研究的是潜在犯罪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从犯罪类文化中习得反侦查技术的相关问题。
  试设想,一个潜在犯罪人,为了逃避惩罚而学习反侦查技术,这种学习不同于监狱内犯罪分子经验交流的犯罪学习模式。而从犯罪类电影、电视剧或法制节目中学习犯罪经验及反侦查技术的潜在犯罪人,他们这些学习行为是主动的,有计划的。因而,可以合理地推测出他们的犯罪行为同样是有计划的。
  美国FBI(联邦调查局)把这种犯罪行为明显经过周密安排的犯罪人称之为有组织能力的犯罪人。这种类型的犯罪人,他在犯罪之前会对他的犯罪行为进行十分周密的计划,以确保犯罪行为的成功实施,有的有组织能力的犯罪人甚至会对他的目标进行长期的监视,已掌握目标人的生活规律。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组织能力的犯罪人较之普通犯罪人,他们更能够控制自己的情绪,很少表现出紧张,慌乱。有组织能力的犯罪人能够按部就班地实行他所拟定的计划,在犯罪实施过后,有的有组织能力的犯罪人会实施反侦查行为,当然,这其实也是他计划中的一部分。有组织能力的犯罪人一般智商略高于平均水平,有一定的交际能力和技术特长,同时,也会有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
  我们所探讨的,犯罪类文化对潜在犯罪人的影响作用的影响对象就是此类有组织能力的犯罪人,我们所探寻的对策应该针对有组织能力的犯罪人的性格特征。
  笔者个人认为有组织能力的犯罪人其之所以进行事前计划和事后的反侦查行为,都是基于其对刑罚的畏惧,有组织能力的犯罪人的行为,无论是制定犯罪计划还是实施反侦查行为,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逃避罪责。不仅如此,有组织能力的犯罪人制定犯罪计划和实施反侦查行为还能给他带来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指个体自认为犯罪手段高明,犯罪不会被发现,因而放纵自己行为的心理,其本质是一种心理安慰。正是因为这种心理上的安慰,也导致了他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能不被追究责任,因而,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不会显得那么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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