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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类文化传播对社会影响若干问题探讨

犯罪类文化传播对社会影响若干问题探讨


张廉舜


【摘要】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召开会议指出,有的法制节目为争夺收视率,过细展现犯罪分子的作案方法,全面再现犯罪过程,详细披露司法机关的侦破思路、侦破方向和侦破手段,对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没有达到普及法律的目的。我作为一个法学学生,特别是一名刑事司法学院的学生,对于这条新闻予以了充分的关注。在上学期的,我选修了一门叫《电视视野中的法制》的课程,课堂中就提到过一个问题:银幕上的以犯罪为题材的电视、电影,以及法制节目,是否会助长犯罪,提高犯罪人的作案技巧?本文就是以这个问题为出发点,结合犯罪学理论,联系实际状况,做出一番探讨。当然,本文的观点可能比较主观,或者令读者不那么容易接受,因此,不足之处,望指点一二。
【关键词】犯罪;文化;传播;社会;影响;理论;青少年;潜在犯罪人;法制节目;影视剧;侦探题材
【全文】
  本篇文章将探讨有关犯罪类文化的发展和现状,主要以犯罪为题材的文字及影像为研究对象。随后将从多角度来探讨犯罪类文化传播对社会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负面的(当然这是显而易见的一个方面),同时也会探讨它对社会的推进作用,即正面效用。最后,将是对犯罪类文化传播提出一些我自己的看法,特别是针对国家广电总局所关注的法制节目。那么,先来认清一下什么是笔者所认为的犯罪类文化。
  一. 概念
  由于犯罪学理论中有关于犯罪文化的理论,因此,为了正确认识犯罪类文化的意义,有必要先确定几个问题。
  1.犯罪类文化不同于犯罪文化。犯罪文化是犯罪学理论的一个概念,它所表示的是犯罪人的文化背景由于文化冲突而直接造成了犯罪的这样一种解释犯罪产生的理论,它具有人文性、民族性和悖逆行的特征。而犯罪类文化则不同,在此它仅仅简单地表示以犯罪为题材的文字、影像,它可能是艺术化的,也可能是纪实性的,有时它还可能带有一些娱乐性的成份在里面。它主要包括三大类:侦探小说(当然有的侦探小说并没有犯罪情节,但是这种侦查式的活动与犯罪活动之间有密切的关系)、以犯罪为题材的电影、电视剧和法制节目(由于法制节目内容过于宽泛,这里仅是指播出的刑事案件类的节目)。
  2.犯罪类文化的传播不同于文化传播。文化传播是指不同文化模式间文化要素的传递与扩散及其过程。[1][1]文化传播带有一种文化融合的意义在里面。而犯罪类文化由于它的主体已经受到了限制,仅指以犯罪为题材的文字、影像,因此犯罪类文化传播中传播的概念仅是指一种传媒的手段,将其公布于普通社会公众的一种行为。因此可以看出,犯罪类文化的传播的对象是整个社会的所有人,因而公安机关内部的材料、书籍、报刊并不包括在犯罪类文化之中,因为他们不具普遍性,只有极少部分人才能接触到此类材料,并不能形成一种文化现象。本文将着眼于具有社会普遍性的犯罪类文化,而其重点又将落于接受这些文化的人身上,特别是因为接受了这类文化而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人身上,即:青少年(后文将对犯罪类文化同青少年犯罪的联系做一番论述)和潜在犯罪人[2](即将要犯罪的人)。
  3.犯罪类文化不同于犯罪亚文化。犯罪亚文化是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3](如:犯罪暗语、禁忌、仪式和纹身等)。犯罪亚文化具有叛逆性和反社会功能。而犯罪类文化,仅是指一种具有一定内容(即以犯罪为主要体裁)的文化,关于犯罪类文化的社会功能,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具有一边倒的负面性。存在即有其合理性,特别是近几年犯罪类电影、电视剧的热播,一度使得其它类型的电视剧无处容身,而且这种文化现象是全球性的。近几年我国,自从电视剧《黑洞》以后,反腐类题材电视剧的热播,同时,我国法制节目数量的猛增都说明了犯罪类文化的兴起,而这种文化潮流为什么会兴起,它到底对社会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笔者将在下文做出分析。
  综上所述,犯罪类文化传播是指通过传媒等手段,将以犯罪为题材的文字、影像公布于普通社会公众的一种行为。因而,我们可以从中看到犯罪类文化的几种基本特性。
  1.可塑性。由于传播载体的所限,罪犯类文化的传播途径,无非是印刷、出版和公开放映,而这一系列的传播行为都是在人为操控制下进行的,换而言之,政府机关其实是可以对犯罪文化的传播进行有效控制的,使其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公众,这表明犯罪类文化传播的过程是可调控的。犯罪类文化作品,并非是自然现象,都是经过人为编撰或改变而成的,这一切的环节都是人为塑造的,这说明犯罪类文化本身也是可以改变的。因此,如果说犯罪类文化助长了犯罪,这绝不是这种文化的本身的过错,而这个责任应该由出版者、传播者和监管者来承担,特别是监管者,作为一个审查者没有预计到该部影片或该部小说等犯罪类文化的载体所将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因此我个人认为,监管者应该负有主要责任。
  2.艺术渲染性。犯罪类文化的载体为文字与影像,因而,它们多为艺术类作品,这就决定了它们具有艺术渲染性这一特征。但是,怎样来看待纪实性的作品——电视法制节目呢?我认为,纪实性的文章我们称其为纪实文学,既然是文学,那就肯定具有艺术性。同理,电视法制节目也是一种艺术化的表现形式,虽然它所表现的内容具有真实性,但是,展示这件事情的手法具有明显的艺术成分,因此,它也具有艺术渲染性,只是没有其他几种载体表现得那么突出。
  由于犯罪类文化是经过人为改造的,经过艺术修饰的,因此,这必将引起一系列问题。
  其一,艺术化的犯罪类文化作品对人物会进行过多的艺术加工。这种加工会使得主角变的不真实,但是观众可不在乎这个,往往艺术化成分的多少和作品的受欢迎程度成正比。举一例:柯南道尔在刻画福尔摩斯这个人物时,不仅赋予了他犹如上帝般的推理能力,同时还使他成为了化学家、毒理学家、鉴定学家(各方面鉴定,如:文件鉴定、烟草鉴定、笔记鉴定、火器鉴定等)、数学家,他还是个天才小提琴手,更神乎其神的是,福尔摩斯还会易容术。当然,这在现实中是不现实的,但是作为艺术,这又有什么不可以呢?福尔摩斯是个虚构的人物,但他同样受欢迎。联系到我们的犯罪类文化对社会的影响,这有什么影响呢?再举一例,《名侦探柯南》(此片为卡通片,里面的人物可能艺术成分过重,因此这里笔者的简单描述可能看起来有点可笑)中,有一个反面人物——怪盗基德,此人经常性偷盗名贵工艺品,每次总是能轻易得手,并且把愚蠢的日本警察玩得团团转,再加之酷酷的外表,绅士般的服饰打扮,因此观众对于这个反派人物的喜爱丝毫不逊色于本片的主角,甚至有大大超越之势。从而,这就给我们一个启示:艺术化加工的人物如果是个反面人物(即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而观众对此人物的认可度却没有因为其犯罪行为而降低,反而是被这个人物的其他方面的气质所吸引,进而对其犯罪行为的态度也转变为默认或完全认可。此种类型的犯罪类文化将对我们的社会产生什么影响呢?这又是一个有待于我们在下文去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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