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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宏观调控法概述

  当然,和市场规制法占据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宏观调控法仍作为经济法一个独立的分支部门存在一样,在宏观调控法逐渐发达并成为经济法体系的核心之后,市场规制手段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基本方式,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构成部分,由于其作用领域及方式的特定性,仍将存在,并继续发挥着其特有的作用。作为经济法的“两翼”, 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体系中两个并列的分支部门,二者之间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共同承担并履行着经济法的任务和使命。
  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指的是作为调整国家宏观调控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体系结构。如前所述,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庞大,内容涉及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的运用,立法形式包括综合性的或立项立法,以及数量众多的行政法规,所以,经济法学界对于宏观调控法体系的研究方法各异,众说纷纭。[31]
  根据法学的一般原理,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和基础,是一部门法区别于另一部门法的本质之所在。宏观调控法独特的调整对象构成了其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区别于经济法其他分支部门法的主要依据。因此,在讨论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结构时,可以将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手段来调节宏观经济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分析宏观调控法的体系,需要运用“行为—关系—法律规范”的分析范式,遵循逻辑分类同质性的要求,逐层划分,形成对宏观调控法体系构造的认识。[32]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根据宏观调控理论体系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可以将宏观调控法划分为宏观调控基本法(宏观调控基础法、宏观调控综合法)和宏观调控专项法(宏观调控部门法、宏观调控特别法)。这是第一层次的划分。宏观调控基本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最基本法律,在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统率、指导宏观调控专项法的制定和实施。一般来说,其内容主要包括:宏观调控的立法依据、宗旨和目标,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宏观调控体制和权限,宏观调控基本制度,宏观调控的方式、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其所要解决提宪法不会具体去解决、各单行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又解决不了的、关系国家宏观调控全局的重大问题,其突出作用在于明确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整合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法的整体功能。[33]这方面的立法,如德国1967年制定的《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美国1978年制定的《充分就业和经济平衡增长法》,就是典型的基本法性质的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专项法是体现宏观调控基本法原则和要求,贯彻落实宏观调控基本法目标和宗旨的具体法律部门,表现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包括规划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等。
  国家调节经济的宏观调控行为,按其内容和手段来划分,可以分为规划调控行为、财税规划行为、金融调控行为。相应的,这些具体宏观调控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依次为规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而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依次为规划法、财税法、金融法。这是按照上述范式所作的第二层次的划分。规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规划的过程中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涉及国家规划的管理体制及规划的内容构成,以及规划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通过规划法把国民经济运行与发展过程中的经济规划和产业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作用在于国家可以列有权威地运用经济规划和产业政策来调控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与协调发展。财税法是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预算法律制度、财政收入法律制度、财政支出法律制度。[34]国家通过财税调控措施,可以保持国民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社会公正。金融法是调整金融调控关系的法律制度,即调整在国家运用金融政策和金融工具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5]在我国,金融宏观调控任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来承担的,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和管理人民币流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营管理国库等职能来实现保持总量平衡和币值稳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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