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十一章 宏观调控法概述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宏观调控法,作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制度,行使的是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结构和运行的经济职能,运用的是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调节手段等经济性质的措施,目标在于保障国家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以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协调、持续发展,突出地体现了其经济法属性,是经济法的一个独立分支和部门。因而,宏观调控法,无论其功能和任务、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基本价值与理念、具体制度和原则均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特征,而与其他部门法,如民商法、行政法不尽相同。
  在经济法体系内,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分别调整着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二者在逻辑上构成了并列的关系,是经济法的两个并列的分支部门法,构成了经济法的“两翼”[29]。但是,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这个整体来看,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调整着国家调节经济的活动,共同承担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任务,二者之间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作为国家经济关系的两个层面,宏观经济关系和微观经济关系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宏观经济关系是微观经济关系的目标和方向,微观经济关系要向着有利于宏观经济关系实现的角度展开;微观经济关系是宏观经济关系的条件和保障,宏观经济关系要本着规范和约束微观经济关系的角度进行。可见,国家的社会经济运行实践中,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与之相适应,宏观调控法为市场规制法提供了宏观经济环境,指明了前进的动力和方向;市场规制法为宏观调控法提供了微观制度保障,指明了运行的结构与状况,二者紧密配合,全力合作,共同承担着国家调节经济的任务和使命。
  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在经济法体系内的地位和重要性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市场规制法,尤其是其中的反垄断法,从经济法产生之初就被视为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法起源于资本主义从自由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的过程中,为了制止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的市场行为,国家开始运用“有形之手”干预和调控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反垄断法由此而生,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也开始确立并发展。但是,二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宏观调控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实践中的作用和优势也越来越凸现。各国纷纷通过综合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并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和宏观调控立法体系。宏观调控法在各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出现了取代市场规制法而上升为各国经济法核心的趋势。这是20与21世纪之交世界范围内经济法体系发展变化最显著的特点之一。[30]
  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随着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增加,国家调节经济职能的作用方式开始发生转变。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顺畅,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直接干预也相应减少,而宏观调控的广度和力度开始增大。国家在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时,多以引导和激励的方式促使市场主体沿着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开展生活经营活动,除非为市场秩序调控所必需,应尽量避免直接针对市场主体的干预。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们对市场经济的把握和认识的增加,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其次,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化、跨国化、全球化,国家的国民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并成为其中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本国国民经济的调节需要更为广阔的视野,更为广泛的层面,从国内的和国际的双重全局去把握经济运行的状况和特点,以进行必要和有效的调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微观规制手段的“制度性障碍”,以及宏观调控手段的必要性和优越性开始显现,各国更加重视制定和实施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参与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和立法体系。最后,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国家的垄断和竞争政策日益要求同国家经济发展的总目标相协调,统一纳入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市场规制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机理在于,通过规制微观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秩序和竞争机制,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很显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方式,其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具有间接性和被动性,范围也具有一定的有限性。而宏观调控的方式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则有了更多的直接性和主动性,影响面大,效果显著。市场规制法的这种作用机理的“功能性障碍”,使得其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日渐式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