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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宏观调控法概述

  4、依法调控原则。宏观调控涉及到社会资源和公共产品的配置,以及经济利益的调节,涉及到调控主体的权力配置和市场主体权益的保护。宏观调控手段运用不当,或运用“失度”,必然会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危害经济的发展。所以,在规范宏观调控行为时,宏观调控法肩负着“维权”和“控权”的双重职责,通过权力制约来控制政府调控行为的“失度”和违法,通过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这里的依法调控中的“法”字,既可以指法律,也可以指法则、法度,即规律。所以,依法调控原则主要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依宏观调控法规定的权限、方式、内容和程序行事,不得恣意妄为,损害受控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即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相反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机制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政府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27]
  二、宏观调控法的功能
  市场经济的稳定、协调、持续发展需要宏观调控,宏观调控需要法治的保障。宏观调控法是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其功能体现在保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因而,宏观调控法的功能主要包括以四个方面:
  1、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即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是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社会总供给是指国民经济在一定时期能够提供给社会的全部商品和劳务总量,社会总需求是指全社会生产需求和消费需求的总和。二者能否保持平衡,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更要意义。当总供给大于总需求时,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进,可能会造成物价上涨,引起经济生活的动荡。因此,要使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健康的发展,就必须通过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来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而要实现总量平衡的目标,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和制度方式来确认、规范和保护宏观调控关系,动态地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以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2、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经济结构,是指一国或地区各经济要素及其在产业、地区之间颁布的比例,包括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技术结构、地区结构等等。结构优化,就是要优化各经济要素及其在产业、地区之间颁布的比例,通常体现为结构平衡。结构平衡是与总量平衡相联系的一个概念,总量平衡是结构平衡的前提,结构平衡是总量平衡的基础。只有总量平衡了,结构平衡才不会被打破,经济才能在良性循环的状态下运行;只有结构平衡了,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才能维持均衡。宏观调控法通过计划法、产业政策法、投资法等法律,规划产业结构,引导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协调不同产业、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使经济结构趋于并保持平衡。
  3、引导经济协调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是每一个微观的市场主体,通过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着商品的流通,推动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宏观调控法调整的是那些宏观的经济行为,一般不能直接约束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落实宏观调控措施和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引导、鼓励市场主体沿着国家宏观调控的轨道调整自身的行为。同时,为了规范宏观调控主体的行为,维护宏观调控秩序,通过分别立法,协调规划、财税、金融等调控手段的相互关系及其运用,使各种调控手段相互配合,发挥其互补功能和组合效应;通过计划法,协调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矛盾、社会需求结构与社会生产结构的矛盾,使国民经济稳定、协调、持续的发展。
  4、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社会进步,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也包括社会就业、社会保障、社会公正、社会秩序、社会管理、社会和谐、社会结构、社会各领域的体制和机制的完善等。[28]经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社会进步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同时也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必要条件。宏观调控法在维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保障并推动着社会的全面进步。宏观调控法强调以人为本,提倡保障人权,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着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再分配,着力解决事关国计民生、国泰民安的问题,发展经济,增加收入,消除贫富悬殊,缩小地区差异,关注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和谐,促进社会各领域统筹协调发展,其根本宗旨之一是达到共同富裕,促进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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