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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宏观调控法概述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所谓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对于其调整对象,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⑨]
  所谓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⑩]如计划调节关系、税收调节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这种社会经济关系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它是为了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整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履行管理经济职能,以间接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间接管理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调控过程中,与市场主体之间普遍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11]
  由于宏观调控关系事关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涉及到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内容十分广泛,对其具体范围的描述和归纳不尽相同。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的功能和目的的不同,可以把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导性社会经济关系,指国家在引导市场经济行为方向的过程中发生的调控关系,包括因执行产业政策产生的社会关系、因计划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另一类是调节性社会经济关系,是指国家实施经济调节手段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财税调节关系、金融调节关系、价格调节关系等。[12]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关系主要包括:(1)制定宏观调控法律法规过程发生的社会关系;(2)有关国家机关运用宏观调控措施进行日常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3)在监督检查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13]还有的学者直接通过列举的方式来说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认为宏观调控关系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14],或财政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国家计划关系、产业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对外经济关系等。[15]
  上述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的描述只有采取的方法或切入的角度的不同,并无实质性的差别。笔者认为,根据宏观调控的内容和手段来划分,宏观调控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6]:
  1、规划调控关系。规划调控关系,是国家发展经济理念的完善和升华,[17]是对计划调控关系提法的修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主体,但这并不排斥规划的作用,而是要实行市场调节手段和规划调节手段相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三者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国家计划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主要依据。”因此,国家规划是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宏观调控法应当对国家规划作出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规划调控关系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其内容涉及到宏观经济的各个方面,是其他调控手段的基础和依据。其他一些宏观调控关系,如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都可全部或部分纳入规划调控关系中,无需单独列举。
  2、财税调控关系。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财政是指国家在资金的管理、积累、分配和使用方面的经济活动。[18]国家通过对公共物品和公共资源的筹集与支出的调节,调控国民经济的结构与运行,使社会经济活动沿着预期的方向发展,从而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这些手段主要包括预算的安排、税率的调整、国家信用以及财政补贴等,在这些手段的运用过程中,国家始终是一方主体,这些活动是一种国家经济活动,是国家为协调社会再生产,运用公权力对公共物品和公共资源的再分配的活动。在此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即为财税调控关系,即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一种分配关系。由于这种关系既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属性,又显示了明显的宏观性和总体性,应当由宏观调控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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