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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私产经营行为之法理思考

干部私产经营行为之法理思考


刘大生


【全文】
  由于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活动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影响本职工作,诱发不正当竞争,等等),近年来,除了少部分地区(如福建建欧、江苏宿迁)以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对此都采取了禁止的政策。
  笔者以为,对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活动采取一律禁止的政策是不科学的。理由如下:
  第一,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活动也有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面。
  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有利于直接体验生产经营者的政策法律需求,有利于转变作风,克服官僚主义。
  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有利于带动个体、私有经济的发展,这种效应在经济落后地区更为明显。经济落后地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都很困难,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经营人才严重缺乏,允许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解这一困局,从而启动、带动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
  第二,禁止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的政策实际上很难贯彻落实。改革开放以来,全体公民的收入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干部的工资提高得更快更多一些,他们的私有资金,也要寻找投资出路,禁止投资的政策很难落实。直接投资禁止了,间接投资禁止不了;公开投资禁止了,变相的、灰暗的投资禁止不了。这种变相的、灰暗的投资经营行为监管困难,更容易造成权钱交易和不正当竞争。
  第三,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有利于干部个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人的全面发展当然也应当包括每个党政干部个人的素质、个性、生活方式、生活空间、社会交往等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现在机关工作时间越来越规范化了,法定节假日也多了,于是党政干部的空闲时间越来越多了,禁止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他们的业余生活就很难充实,搓麻将、钓鱼、酗酒、泡妞等等就难以避免,有些干部甚至会介入黄赌毒等犯罪活动,显然不宜于干部的全面发展。
  第四,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有利于改善干部的收入结构,有利于廉政建设。历史经验表明,高薪不一定能够养廉,但是贫穷则肯定不能养廉。千百年来,西方国家长期限制贫穷阶层的参政权,从人权上讲,当然是不公平的,但从廉政的角度来讲,却是较好的选择。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虽然为贫苦家庭的孩子提供了入仕机会,具有先进的一面,但在预防官员腐败问题上却乏善可陈。原因很简单,一个除了工资没有任何家业的县长与一个家庭很富有的县长相比,前者贪污受贿的可能性显然大于后者。近年来,西方国家流行年薪一元的官员制度,如果没有私产经营制度相配套,年新一元制度是根本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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