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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构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关系的思考

  由此可见,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利益并不是绝对对立、冲突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所损失的并不能成为侦查人员的利益,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所得到的利益也不必然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损失所在。而且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共同利益: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无论是有罪供述还是无罪辩解,都有助于侦查人员查清案件事实;同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作出真实的供述,有利于澄清犯罪嫌疑人中清白无辜者的嫌疑,也有利于减轻其随后所承受的损失,因为我国刑事政策中就有“坦白从宽”。
  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存在共同利益;因而“角色差异论”也不足以支撑侦查讯问冲突性的大厦了。
  侦查讯问实践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确是客观存在的。如何解读这种现象,不但关乎对侦查讯问冲突理论的彻底否定,同时更关系到对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关系的重新构建。
  侦查讯问理论的缺陷,导致侦查人员认识上有错误。在侦查讯问冲突理论指导下,侦查人员认为侦查讯问中的冲突不可避免;在具体案件侦查讯问中,一旦侦查讯问进程不顺利,则可能“该出手时就出手”,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的冲突就出现在侦查讯问实践中了。侦查讯问实践中的冲突现象或事实的反复出现,又成了侦查讯问冲突理论正确的论据。冲突理论同侦查讯问实践中的对抗事实,就如同“鸡生蛋”与“蛋孵鸡”的关系一样。直到最后,究竟是侦查人员同讯问对象之间的冲突的事实催生出“冲突理论”,还是“冲突理论”在指导侦查讯问实践过程中因其理论本身的缺陷而导致刑讯逼供现象的屡禁不绝呢?谁也分清了。
  三、关于重构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共赢关系的思考
  侦查讯问冲突理论具有重大缺陷,因而有必要重新审视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的关系,重构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关系的意义也正在这一点。
  (一)重构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关系的理论思考
  社会学理论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能够选择自己的行为。如果认为一种行为能够增加他的幸福或减少他的痛苦,他就会选择实施该行为;如果认为一种行为会增加他的痛苦或减少他的幸福,他就会选择不实施该行为。根据这种理论,在重构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共赢关系时,必须充分认识到侦查人员同讯问对象之间存在的共同利益。重构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共赢关系的关键在于能否在侦查人员利益与讯问对象利益之间找到共同点。
  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的利益是用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侦查资源消耗来获取讯问对象的真实供述。无罪的讯问对象在侦查讯问中的利益,主要有:尽可能快地查清其与案件联系的真实情况,澄清其嫌疑,少受刑事诉讼之累。而对于有罪的嫌疑人,其利益在于尽可能地使自己不因自己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即使在利益不得不蒙受损失的情况下,也尽可能地降低其损失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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