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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构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关系的思考

  (一)“冲突理论”缺陷之一:“讯问对象的特殊性”并不能成为侦查讯问冲突性的本源
  侦查讯问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的供述与辩解并进而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以言词方式进行正面审查的一种侦查措施。侦查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即由于同案件有某种联系(如同案件被害人有经济、婚姻、仇恨等联系;在案发时间没有不在现场证明的人;具有犯罪所需要的特殊技能的人;具有与案件现场某种痕迹相对应的工具的人等),而被侦查机关指控有犯罪嫌疑的人。 犯罪嫌疑人并不都是真正的犯罪人。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并不都是有罪的犯罪人;侦查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既包括真正有罪的犯罪人,也包括那些同案件有联系、但实际上却是清白无辜者。
  “讯问对象的特殊性”的观点认为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的冲突性根源于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惩罚;这种解释却不能适应于那些清白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因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清白无辜者本来就没有犯罪,在侦查讯问中何来的为逃避惩罚而制造出对抗来?
  “讯问对象的特殊性”观点的理论缺陷就是没有区分两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而且在这种理论所指导下的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可能会将清白无辜者的无罪辩解视为犯罪嫌疑人的狡猾;在宣传教育方法无效地情况下,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作出侵犯讯问对象权益的事情来。
  (二)“冲突理论”缺陷之二:“角色差异论”也有可能有着共同的目的。
  侦查讯问,侦查人员同讯问对象是两种不同的角色。在侦查讯问程序设计之初,为了达到收集证据和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就被确定为两种不同的角色。虽然侦查人员同讯问对象在侦查讯问中的角色有差异,但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共同利益?如存在这种共同利益,那么这二者是否可能为了共同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来实现共同目的呢?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侦查讯问中的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为了共同利益而实施了一定行为以实施,则二者之间的角色差异也不能成为侦查讯问冲突性的本质根源的。
  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的利益在于用较少的资源消耗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的供述并进而收集案件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无论是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的辩解。而对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如果能减轻其因犯罪而不得不承受的各种损失是符合其利益的;对于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尽可能快速地澄清其身上的嫌疑就是其利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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