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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构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关系的思考

  在论述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冲突理论”的成因上,传统的侦查讯问理论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讯问对象的特殊性”。这种观点认为,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为了逃避惩罚,在不良心理支配下往往采用编造谎言、推卸责任、避重就轻、矢中千方百计地寻找逃脱惩罚的对策;以图阻挠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因此,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同被讯问人的冲突不可避免。[3]即这种观点认为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同讯问对象之间的冲突根源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即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惩罚而故意制造对抗是侦查讯问冲突性的本源。
  第二种观点则是“角色差异论”。“角色差异论”,也称为“法律地位与目的决定论”。这种观点认为,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被讯问人的角色不同,特别是角色的法律地位与功能不同。这种角色的差异成为两者之间的对立冲突关系的本源。首先,侦查人员与被讯问人在法律地位有差异。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在法律上代表国家法律、政府、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被讯问人在法律上却是涉嫌犯罪处于被追诉地位的当事人。其次,角色功能不同。由于侦查人员同作为讯问对象的犯罪嫌疑人法律地位不同,因此两者之间的功能也不相同。侦查人员的功能就是通过发问以获取对方真实的口供,并最终使得对方受到法律的惩罚;而讯问对象的角色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这种角色功能的不同,在侦查讯问实践中表现为二者之间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获取对方真实证词,后者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而采取一切办法。
  “在侦查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和目的上的对立,必然导致侦查讯问活动带有冲突性的色彩。又因为侦查讯问是由侦查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进行的,因而这就更加剧了这种冲突性的强烈程度。”[4]即这种观点认为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的法律地位、目的的不同构成了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的角色差异。这种角色的差异才是侦查讯问冲突性的本源。
  
  二、“冲突理论”的理论缺陷及其在实践中困境
  无数案件的侦查讯问实践表明,侦查讯问并不都是一帆风顺的;侦查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同讯问对象斗智斗勇。在许多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确实使出了浑身的解数来拒绝作出有罪的供述,甚至不惜激怒侦查人员来制造对抗。同时,许多案件中的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作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之后,仍一无所获:不仅未能获取讯问对象的真实供述或辩解,而且让自己平添了满腹的怒气。与此同时,新闻媒体时有披露的司法工作人员因刑讯逼供而受到追究的报道。这一切仿佛都在不断地为侦查讯问冲突理论增添新的论据。
  但是,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真的不可调和吗?或者换一种表述形式,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只有对抗和冲突吗?甚至进一步深究下去:能否寻找一种克服刑讯逼供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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