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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老财VS刘三姐

  莫老财辩称:被告刘三姐曾在歌中将其重金聘用的赛歌会种子选手指斥为“奴才”并骂成“狗”(“九十七条街上卖,剩下三条,财主请来当奴才”)。将人称之为“狗”,显然是一种“骂”,是对本人人格的伤害。敬老爱老不仅为国人之独有美德,还不乏刑法保障措施。但鉴于时代变迁,原告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刘三姐辩称:自己为一聪明理智之人,并非一味将仨秀才当成彼种无汗动物,众相亲也不是没有长眼,分辨不出人和狗的外形。这只是个人的情绪表达而已。事实上,秀才作为社会精英,虽非满腹经纶,但至少该知书达理,却也公然信口雌“黄”:他们中间的“别人看戏我挨打”的罗秀才歌曰:“小小黄雀,你莫恶,你歌哪有我歌多?”这不也是骂人吗?黄鹂鸟、金丝雀等大宅门之宠物虽美丽可爱,又可以消愁解闷儿,使人(如莫老爷)益寿延年。但毕竟不能像狗看门护院;或俎豆于贵家;或献身科学,进入巴普洛夫第二信号系统条件反射的试验室,那样具有更高的实用和食用价值。这不是在骂狗都不如吗?
  法院认为:尽管中国传统中亦有“儿不嫌母丑,狗不厌家贫”,等古训,将狗作为人的楷模;还有男女姓名中如黄鹂、二狗等等,当代“藩夷”也欲将狗权与人权一样写入宪法,但皆不足为凭。除了中性的生物学名词外,贬义多于褒义却是不争的事实,最显而易见的如“走狗”(running dog,已如 paper tiger 一样,被西文接受),是分量极重的骂人的话。三年前某市轰动一时的“猬狗案”就是因这个小小的“狗”字,引起的一桩反反复复一再改判的“司法干预学术自由”的公案。
  如上所言,刘三姐和莫老财的对歌并非同台献艺,而是一场针锋相对的政治辩难,更是刘三姐等普洛大众争取言论自由和最低生存条件的契机。虽有过之,但在激烈的言词对抗中,“情绪化”委实在所难免。倘若作严格的限制,尽管会平息争吵,然而也就从此窒息了民主的活力。恐得不偿失。因为后者的价值显然高于前者。由此可见“情绪化”不仅在所难免,而且是辩难之必须。思想只有尖锐对立,矛盾才能被发现,才有解决的可能。“情绪化”的言词,实为不得不然的代价。即使刘三姐骂了人,仨秀才也以同样的语言、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情势之下,予以“回敬”。两下扯平,本法庭不再追究。
  然而,法院认为:原告的第二项申诉,涉及当代人权的一个核心问题。原告以侵害人格权的理由提出,是考量到国内权利保护的现实状况。其实,还应看到更高的价值,即人的尊严。“人格尊严”形式上虽已入宪,但国人对此的意识还未彻底觉醒。本应详细阐述。然判决书并非学术论文。好在国内外已不乏相关鸿篇巨制,可供查阅。本法官要强调的是:启蒙之后,人性不断觉悟。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必须维护,不可侵犯。上至达官贵人,下至凡夫走卒,其作为个体价值的“不可替代性”和“精神超越性”必须高度重视,绝不能儿戏。贝多芬曾言:公爵多的是,贝多芬只有一个。不妨套用一句:地主老财多的是,刘三姐只有一个。然而,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我们同样可以说:地主老财多的是,莫老汉只有一个。社会已从身份进至契约时代,莫先生的地主尊荣虽已不再,但做人的尊严却永存!总而言之,言而总之:事诚无巨细,但双方应尽量避免人格伤害,为共同维护人类尊严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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