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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老财VS刘三姐

  法庭认为:阶级论不管历史上正确与否,业已过时。莫先生虽有钱有势,但其个人权利免受侵害的主张,形式上并无不妥。事实上,基本权利在当代不仅是个人可以援引的主观权利,更是国家和社会中的客观法的秩序。当代民主国家中所谓“第三人效应”理论及其宪法实践,早已澄清了这个问题。律师团成员均告别人世多年,对此不知情可以理解。须要说明的倒是,历史遗案放在当今审理问题多多,但正像每份判决书的开场白所言:为了人民的名义。对待程序中的瑕疵,只好“领会精神”了。
  一、 关于侵犯被告的艺术自由
  莫先生辩称:虽然不准刘三姐唱山歌,本意并非禁止她从事艺术创作的自由。那时农村不比现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缺食少穿。农民自古以耕田种地为本,一年之计在于春,一寸光阴一寸金。而不思劳作,只会坐吃山空。何况鄙人只是不准上班唱歌,业余时间哼点儿小曲也就罢了。本老汉现身说法的目的在于苦口婆心地规劝后生勤劳致富,实为逆耳忠言。成天鼓捣这些玩意儿,能实现现代化吗?
  刘三姐辩称:尽管当时尚未出嫁,但已近成人,个人行为皆由自由意志来决定,无须他人指手划脚。为了让思想得以传播、“意见”得以发表,才游走四方,一展歌喉。赛歌会不是选超女,何况经过莫先生同意,甚至是其本人倡议的。
  法院认为:从央视星光大道得知,民歌已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山民有山歌,牧民有牧歌,渔民有渔歌,船夫有《船工号子》、《纤夫的爱》(证明唱歌不耽误工作),现在连家长们都嫌儿歌太少,可见谁人能无歌?不过,这些山歌从内容上看,并非涉及艺术创作的自由问题。刘三姐用歌声表达了其对政治、社会和人生的种种看法,属于当代文明国家宪法保护之思想自由中的(狭义的)意见表达自由。虽然和话语相比,以歌唱的方式,并运用了大量的修饰,但如广告,虽有艺术包装和夸张,但内容并非虚构。因为没有报纸杂志(只有一份唐代发明的邸报,专事传播宫廷小道消息,属高级内参。不仅百姓无从获得,就连家财万贯的莫老爷也从未见过),更没有电影、广播、电视、Internet这些现代、后现代的立体电子媒体,要让个人见解有效、迅速地传播,唱山歌是最好的同时也几乎是惟一的手段。原告禁止被告唱歌,不仅侵犯了其从事艺术活动的自由,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其思想表达自由的权利。
  二、关于原告的表达自由侵犯了被告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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