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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场规制法概述

  关于市场规制法的概念,目前尚存争议。有些教材分别采用了诸如市场管理法[④]、市场调控法[⑤]、市场运行法[⑥]、市场监管法[⑦]以及市场竞争法[⑧]等概念。但市场规制法[⑨]为目前较为普遍的、也较为科学的称谓。
  市场管理法与市场监管法带有较多的行政法色彩,强调的是国家管理职能,依赖的是政府权力与行政手段。但市场规制法本质上并不是强调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法律,其目的并不在于强化政府管理,而是尊重市场规律,加强市场自律,既干预,也控权。
  市场运行法的含义过于宽泛,不仅包含了市场规制法的内容,也包含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私法规范,如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此类法律属于民法的范畴,将经济法与民法组合在一起,显然不科学。此类教材主要强调内容的完整及知识结构的需要,较少考虑体系的科学与否,所以这种体系安排更多的为经济管理类教材所采用。
  市场竞争法在法学上有其特定的含义,一般仅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市场规制法除了竞争法之外,还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待内容,所以市场竞争法的概念过于狭窄,难以概括市场规制法的全部内容。
  二、市场规制法的持征
  如前所述,经济法包含了两个分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这两个分支构成了经济法的“双翼”[⑩],互相配合,共同承担着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结构与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的任务。我们讲市场规制法的特征主要是指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的“双翼”之一,区别于另一翼之所在。
  1、调整对象的微观性。与间接地地宏观手段进行调控宏观调控法相比较,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对象不是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而是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时需要遵守各种竞争规则。而市场规制法正是通过对市场竞争实行强制干预和管制,对微观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所实施的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经济行为进行规制,以排除市场障碍,确保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从而实现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2、调整手段的规制性。市场规制法主要采取国家强制干预的方式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以排除市场障碍,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利益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直接动力,带有逐利性和有限理性特征的市场主体难免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其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一些损人利已,甚至损人不利已的经济行为。市场需要国家干预。为了维护和监管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行为,国家通过制定强行性的法律规范,设立专门的国家机关,设置严厉的制裁措施,以杜绝和禁止违背市场规律的经济行为。当然,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调整具体经济行为时,也采用引导和鼓励的方法,让市场主体自觉地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这是经济法调整方法所具有的共同特点。
  3、调整方式的直接性。现代市场经济主要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与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相互配合、相互作用来调控经济运行的。市场规制法主要是依靠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直接进行管理来发挥调节功能的。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直接规制,对偏离市场轨道的经济基础行为的纠正和惩治,对市场机制内在固有的缺陷的矫正和克服,来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实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标。所以,这种调整方式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直接发挥着调控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功能。这与宏观调控法主要是通过引导和鼓励等手段间接调控经济的方式是明显不相同的。
  三、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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