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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2、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和商法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从调整对象角度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结构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主体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另一方主体是处于相对方的公民、企业等私法主体,二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具有平等性的特征。而商法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是以主体的平等性为特征。
  经济法与商法的调整对象的不同性质,决定了经济法与商法在法律规范的性质、适用原则、法律理念等方面的差异。从法律规范的性质来说,经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特征,多为强制性规范,而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从适用原则来说,经济法强调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信守“国家统治原则”,而商法遵循私法传统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从法律理念来说,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基础,强制整体经济利益的协调与保护,而商法以个别经济主体利益为基础,调整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经济法则侧重于整体的公平与效益,商法强调个体的自由与平等。
  因此,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商法的核心是商事主体及商事行为规则,而经济法的核心是市场规制规则和宏观调控制度。但是,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二者有时还是会产生一定的联系的,比如,经济法作为经济调节法,会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调控,但对于市场主体依意思自治原则从事的经济行为,只要不妨碍正常的市场秩序,一般只需运用商法来调整,经济法不予干预。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由于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以管理性为特征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也都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所以,二者关系的争论是经济法发展过程中的另一个核心问题。这一争论在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相对清晰后日渐突出起来的,主要焦点在于国家调节经济关系能不能由行政法来统一调整,需不需要构建经济法这样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从区分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差异还是很明显的,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职能的进一步分化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精细化和技术化,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这种区分不仅明显,而且必要。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调节经济运行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产生是以国家行使经济和社会职能的结果;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前者具有突出的经济性特征,而后者更多地体现了权力从属关系,大多数情况下不直接涉及经济内容。其次,从性质上看,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行政法是以政府为本位的法,强调的是国家利益,以限制行政权力为首要目标。再次,在调整方法上,经济法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划分为强制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而行政法采取的是单纯的强制性的方法来调整社会关系,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最后从目标上来看,经济法主要解决经济结构和运行中的问题,既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又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行政法主要解决的是行政管理领域的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政府失灵问题。
  但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联系不仅表现为经济法脱胎于行政法,其调整的内容和方法带有某些行政法的影子,更多地体现在社会关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以调整各类社会关系为己任的部门法当然也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经济法作为一个带有管理性和社会性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的联系就更为紧密了。
  二、经济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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