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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有没有自己的调整对象,直接关系到经济法能否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大问题。如前所述,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其调整的是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国家运用微观的经济手段和宏观的经济政策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形成的,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这种关系既具有质的规定性,又具备外延的确定性,构成了独特的调整对象。首先,这种社会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但是这种经济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同国家经济结构和运行紧密相关的调节性经济关系,这就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发生的不具有权力从属性质的社会关系区别开来。其次,这种社会关系是一种国家管理关系,但与一般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不同的是,这种国家管理关系是发生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过程中的经济性管理关系,这就与行政法调整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力从属性质的行政关系相区别。再次,这种社会关系是一种社会性的关系,其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强调社会本位,体现社会意志,这与民法强调私主体的个人权利与行政法强调国家公权力的体制目标明显不同。正是这种社会关系的经济性、管理性和社会性的特征,使之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客观根据。
  如前所述,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结构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依其内容,基本上可以把这种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
  一是市场规制关系。它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提升社会公共福利,而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加以干预和约束所发生的一种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其本质是国家对微观经济的管理关系。在这类关系中,一方主体为国家自身,另一方主体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经营者),它们之间在关于生产经营行为的引导、调节、控制、监督、查处和制裁等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由市场规制法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市场规制关系主要包括市场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广告规制关系、价格监督管理关系等。
  二是宏观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 其本质是国家对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关系。在国家计划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以及运用各种经济调节手段调控经济结构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由宏观调控法来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经济监管关系等。
  总之,从调节的方式上看,国家通过微观管理和宏观调控两种途径实现了对经济结构和运行的调节,作为调整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应紧密结合并服务于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实践,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经济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来源或源头,一般有实质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之分。实质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一定的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称着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外在形式。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的渊源作出分类,如根据其适用范围来分,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根据其表现形式来分,有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政策、学理等。在我国,法的渊源一般指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成文的制定法,至于判例、习惯、政策和学理能否成为法的渊源,历来颇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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