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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二)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基于上述关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历程的考察,我们可以将经济法界定为: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样的界定,一则能够表明经济法乃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的形式特征,二则可以揭示经济法调整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的内在本质,较恰当地反映了经济法的外延和内涵。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性。这是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一方面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起源于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可以说经济关系的存在与发展直接决定了经济法的内容与发展方向;另一方面经济法是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发挥作用的领域是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往往需要把经济制度和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这就使得经济法必然要反映基本经济规律,揭示基本经济问题。
  2、社会性。经济法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法以社会为体位的特征。如前所述,经济法是顺应生产社会化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其根本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体现了国家的社会公共职能,反映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即社会意志。
  3、政策性。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无疑对经济法的发展和变化产生影响,经济法也必须反映和回应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呈现出政策性的特性。同时经济法的这种政策性,也决定了经济法具有内容的易变性、立法方式的授权性和表现形式的专门性特征。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活动,需要根据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变化而变化,这使得经济法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同时由于这种易变性,加上经济法内容的广泛性,最高立法机关往往较多采用授权立法的方式,而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也多表现为单行法律法规。
  4、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是由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益的复合性,经济法不仅保护经济活动主体的个体法益,也保护不特定多数的社会法益,同时还保护作为公权力者的国家的法益,而且三种法益并重。二是方法的多样性。经济法在调整国家调节经济行为时,不仅运用了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等传统方法,还采用了公私法融合的新型调整手段,如褒奖手段、专业暨社会性调整手段等。 三是责任的多重性。在法律责任上,经济法实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举的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地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控。四是规范的多元性。规范的多元性表现为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强行性的规范、任意性规范与提倡性规范结合、 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相结合、 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结合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存在经济法的概念,也没有独立的经济法部门,但这并不影响实质意义的经济法的存在。在这些国家,同样存在着大量的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方面的经济法规范,而且往往这些国家的经济法律制度更加完备。如果将经济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经济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每个国家都有,所以说经济法是普遍存在的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
  法的调整对象是一法区别于他法并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存在的根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身的调整对象,即该法所调整的独特的社会关系。但对于经济法有没有自身特定的调整对象,以及这种调整对象的范围如何界定一直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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