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笔者的主张
笔者在因果关系上旗帜宣明地主张条件说,即认为凡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就存在因果关系。不过,存在因果关系,若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成立的其他条件的,则也不构成犯罪。再则,若不符合犯罪既遂的其他条件的,同样不能构成犯罪既遂。笔者主张条件说,会不会导致处罚范围过大呢?笔者的回答是:不会。
杀人犯的母亲与被害人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呢?当然有。但是谁会认为一个母亲的生育行为具有侵害他人生命的现实危险性,因而具有杀人的实行行为性,或者一言以蔽之,谁会认为神圣的生育行为是杀人行为呢?因此,杀人犯的母亲不负杀人罪的罪责,不是因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是因为没有杀人行为。学生淘气,老师气不过拍学生一巴掌,因为学生的特殊体质而导致学生死亡。老师拍巴掌的行为和学生的死亡结果之间当然有因果关系,但要不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呢?当然不需要。理由不是因为没有因果关系,而是拍人一巴掌的行为根本就不具有类型性的致人于伤害的伤害行为的实行行为性,而且老师对危害结果缺乏预见可能性,因此,老师主观上没有罪过,客观上没有危害行为,何罪之有?叫人乘坐飞机,对方碰巧就从飞机上掉下来了。因果关系当然有,只有行为不具有类型性的危险性,既缺乏实行行为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当然主张条件说还必须回答几个问题:
一是所谓的因果关系的断绝问题。因果关系的断绝是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如,甲致伤某乙,预计五小时后死亡。但在两小时时,乙的仇人一枪结果了乙的性命。乙此时的死亡显然是其仇人的开枪行为现实造成的。因此,这里的因果关系是现实的开枪行为与现实的死亡结果之间的现实的因果关系。因此严格说来不是因果关系的断绝,而是原有的预想的因果关系是虚拟的,无需讨论。
二是所谓假定的因果关系问题。假定的因果关系,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结果。如下午一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扣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的父亲推开执行人,自己扣动扳机打死了死刑犯乙。另如德国的判例,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驶着汽车,右侧的乙朝着相同的方向骑着自行车。按规则,汽车与行人应当保持1.5米的距离,但甲只保持了0.75米的距离。而乙则由于饮酒泥醉倒在车下,被车后轮轧死。法院否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条件关系。理由是,即使甲驾驶汽车与乙保持适当距离,发生同样事故的盖然性仍然很高,乙还是要死亡。[23] (P.122) 笔者认为,两个案例中的因果关系都不能否定。因为我们讨论的因果关系是现实发生的结果是由谁的行为引起的,而不是若没有这样的行为,类似的结果是否会发生。换言之,杀人犯显然不能辩解说,即使我不杀你,说不定别人也会来杀你,或者说不定死于车祸或者食物中毒。法官只须问一个问题:现实发生的死亡结果是不是你实施的行为所导致的。因此,两个案例中的现实结果都是被害人的行为所导致的,而且具有罪过,显然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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