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是逻辑,还是经验——刑法因果关系的比较法分析

  在美国,事实原因说公式被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缺陷,一是不能包括“共同原因”(joint cause),即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因素共同(同时或者先后)作用于同一对象产生一个结果,但又找不出哪一个是决定因素,则两个都不是结果的原因。例如A、B二人同时向D开枪(事先没有商议,不是共同犯罪),两个致命伤导致D死亡。又例如A、B二人燃烧同一建筑物的不同部位(彼此不知情),这一建筑物终于被焚毁。A和B就是D死亡或建筑物烧毁的共同原因。按照“but-for”公式,A和B都不是事实原因,这显然是不对的。另一个缺陷是“原因覆盖面”过大,因为事实原因就是结果发生的“条件”。因此,美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第二层次“法律原因”就是未了弥补第一层次的缺陷,限定事实原因的范围,从事实原因中筛选出一部分(即法律所关注的部分)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何筛选呢?美国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理论:近因说(Proximity)、预见说(foreseeability)和刑罚功能说(function of punishment)。近因说侧重于客观情况,预见说侧重于主观认识,功能说侧重于刑罚目的和刑事政策。[16] (P.64-65) [17] (P.124-145) [18] (P.44-66) [19] (P.41-57)
  无独有偶,大陆法系也为了克服条件说可能导致处罚范围过宽的缺陷,也提出了各种学说。原因说认为,应当根据某种标准,在对结果的各种条件中区分出原因和条件。但是,难以确定大家普遍认同的可操作的标准,因此,原因说现在极少有支持者。另一种有力的学说是所谓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应当将条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对事态进行一般性的考察,当根据一般人的经验某种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发生时,通常(相当)的情况下,即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关于判断基础问题可分为三说: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应以行为当时行为人认识到了事情以及可以认识到的事情作为基础;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应根据一般人能预见的行为当时客观存在的事情以及行为后发生的事情为基础;这种的因果关系说主张应以行为当时一般人能认识到的事情以及行为者特别认识到的事情为基础。[20](P..378)
  大陆法系的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英美法系中的法律原因中的预见说比较接近,而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英美法系的近因说比较接近。
  而我国主流观点主张的是什么因果关系学说呢?笔者认为我国的主流在因果关系上的学说可称为“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从实践中看,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现象之间有着内在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内在根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这叫做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有时对定罪也会产生影响。[21](P.84-85) 国内也有个别学者主张大陆法系的条件说,但同时强调,并非所有的条件都具有等价性,而是承认条件对结果所起作用的差异性。[22] (P.179)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