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也有所谓抹神水的案例。被害人被殴打致伤,但因被害人是“天理教”的信徒,不接受医师的治疗,却涂抹什么神水,因此而引起丹毒症致死。对此案例,日本学者泷川幸辰教授认为,打伤人者不应对死亡结果负责任,那不是因为没有因果关系,而是因为没有责任。被害人的死对打伤者来说,不外是一种处于预见或可能预见之外的结果。[9] (P.179-180)
(2)第三者行为介入问题(Acts by Third Parties)
在“Michael(1840)CCR”一案中,被告人将一瓶毒药交给保姆企图在保姆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通过保姆让小孩服下,保姆将毒药放在被告人的小孩接触不到的地方,不曾想被保姆的小孩取下来给被告人的小孩服下导致中毒死亡。被告人被控谋杀罪,被告人特意追求毒杀的结果,尽管通过的是无意识的代理人,而不是通过无辜的成年人,但最终还是如所计划的发生了死亡的结果。[10] (P.127)
美国学者认为,关于疏忽的医学治疗在普通法上也常被作为从属的介入因素看待,即使该错误的治疗加速了被害人的死亡。我们预料到了被攻击致伤的受害人将会接受医疗救治。因为医学帮助是非常可能的,而且错误的医学治疗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常有的事,
刑法上将其考虑为从属的介入因素。它是可预见的并且是与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足够相关联的。因此,疏忽的医学治疗通常并不能中断因果链,法律上的近因还是成立的。[11] (P.129)
但在“Jordan(1956)CCA”一案中,被告人刺伤了被害人,被害人八天后死在了医院。在死亡前,被害人的伤几近痊愈。在被害人的医疗方案中包括服用一种被害人明显不能承受的药剂,这种错误服用的药剂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没被定谋杀罪。理由在于,这种医学治疗是显著不当的,以至于陪审团不再将死亡归于被告人原有的行为。[12] (P.128)
在日本,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和结果发生之间介入了第三者的过失行为的场合,如在受到必须治疗程度的伤害之后,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的医疗过失而致死的场合,判例承认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在行为的当时,作为一般人所能预见的事情是接受医生的治疗,从该种治疗行为是否会引起死亡的相当性的经验判断来看,在行为当时,由于医生的过失而引起死亡这一点是一般人所不能预见的,所以,这一判例并不妥当。[13] (P.169)
二、理论上的比较
在英美国家,由于崇尚实用和表现为明显的功利主义,因此,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英美国家在因果关系的处理上也表现出不同于大陆法系的诸多特点。
据储槐植教授介绍,美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就总体而言,其主要特点是注重实用的双层次原因学说。所谓双层次原因,就是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事实原因”(cause in fact),第二层是“法律原因”(cause in law)。事实原因这一观念建立在直观基础上。根据民事侵权法理论,事实原因由“but-for”公式来表达,即“如果没有A(B、C……)就没有Z”,则A(B、C……)就是Z发生的事实原因。[14] (P.64)而大陆法系的条件说也认为,在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只要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条件关系,就认为有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条件说是德国审判实践与
刑法理论的通说。在日本,审判实践上的主流是采取条件说,
刑法理论上也有不少人主张条件说。[15] (P.11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