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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风险的预防与救济

  医务人员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例如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例如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75%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并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根据风险经济学的原理,避免因救治艾滋病患者而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的方法是减少救治行为的数量或转移风险。医疗机构为减少医务人员自身风险行为而拒绝救治艾滋病患者显然有悖于医学的价值取向。因此,转移风险是避免因救治艾滋病患者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风险的唯一合理的救济方法。所以,针对有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风险的医务人员,我国亟待建立特殊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在为医务人员购买强制性工伤保险外,还应当购买特殊的商业保险,以彻底防范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之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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