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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公共医疗服务的正义

  公共医疗资源的分配层次可分为:其一是政治层次,决定国民生产总额分配给医疗卫生的比例;其二是医疗层次,决定最重要的医疗服务项目(先后次序);其三是患者层次,决定哪个患者最终会自愿接受公共医疗服务。此三层次并非互相独立,每一个较高层次,限制下一层次的选择,例如分配给公共医疗卫生的社会资源数量,影响所能提供的服务范围与选择患者的严格性。每一个较低层次,也会反作用上一层次的选择,例如患者层次的决定,也会影响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当然,确保政治层次的落实是实现公共医疗服务正义的大前提。
  我国目前公共医疗资源利用总体公平性不高,突出表现在医疗卫生服务的资源配置、可及性、可负担性等方面缺乏一定的公平性。与政府卫生投入不足形成明显反差的是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医疗资源闲置的现象。因此实际上在老百姓高呼“看病难”的同时,一、二级医院的医疗卫生资源存在着大量的闲置,医疗卫生资源在全国的分布很不均衡。
  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狭窄,仅仅覆盖了我国城镇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广大农村地区依然是“盲区”。所以在公共医疗服务可及性方面,政府必须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为目标,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险规模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扶持与引导,加大社会人群医保覆盖面,提高社会人群尤其是弱势人群的参保率。鉴于现阶段农村地区尚无法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积极发展以合作医疗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农村医疗保障机制为主。
  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造成人群收入水平的两极分化,出现较大的贫富差距,医疗需求呈现多层次以及多元化格局。高经济收入者可以过量享受医疗服务,低收入者自付医疗费用占其收入的比例过高,甚至无法享受包括基本医疗,进一步造成因病致贫的情况时有发生。正可谓:“雪中送炭不足,锦上添花有余”。在公共医疗服务可负担性方面,政府在扩大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以及积极发展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多渠道资金来源,多层次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加大对社会贫困人群的共济力度。
  公共医疗服务秩序应符合正义理念的要求,而公共医疗服务的正义,应落实国民权利的保障。公共医疗服务的正义,应包括国民在社会中都平等享用合理医疗资源的权利;对于医疗资源的运用与分配,具有平等参与决定的权利。公共医疗服务的正义存在与否,就体现在公民是否得到了宪法明确规定他们应当得到的东西。公共医疗服务的正义成功与否,就体现在通过公共医疗服务是否达到了“社会再分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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