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看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的重新分配

  自2000年江苏宿迁模式开始,我国的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应当说在各地并不乏见。江苏省宿迁市对全市124家乡镇卫生院、7家县级以上医院全部进行整体产权转让。河南新乡模式是中国华源集团和河南省新乡市政府签订协议,以有偿方式整体接受新乡市中心医院、新乡市第二医院、第三医院和新乡市妇幼保健院、新乡市中医院5家医院的净资产。南京模式是明确市政府只举办建制镇的卫生院、代表区域内医疗发展水平的综合性医院和中医院,以及传染病和精神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急救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等,其余的都将推向市场。2003年的浙江杭州模式则是鼓励境外资本、民资兴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有资本原则上退出控股地位,鼓励经营者持大股,不提倡租赁承包、委托管理、分立改制等做法;全市只保留少数代表市级医疗水平的大型医院作为公立医院,对社区一级医院整体出让,二级医院则视情况改由国有控股或参股,并设立一两家慈善医院,对城乡低保户、特困户和困难户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政府加大在公共卫生方面的投入。江苏无锡模式自2001年6月开始,是我国实施公立医院“托管”的城市。医疗机构被“托管”后,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干预医院的经营管理,只从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等方面进行宏观监督和管理。北京海淀模式,则是伴随着2005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公共委员会正式挂牌而形成。公共委员会承担辖区内具有公共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人、财、物的管理,整合行政资源,提高政府管理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实际上,世界各国间医疗体制的巨大差异,导致各国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各自特异性,但是共性的东西还是存在的。第一,各国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并没有完全改变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第二,医院产权制度改革能够解决公立医院固有的一些缺陷,但作用是有限的,不能放弃政府对公立医院的主动监管。因此,各国都把非营利性医院和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建立在有效运作的医院治理结构上。第三,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并不是放弃政府的职能,也就是说,政府仍然承担卫生发展的筹资、监管甚至直接管理医院的职责。第四,为了形成医疗服务市场的良性、有序竞争,既使是对一小部分公立医院实施产权改革,必须从制度上、程序上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伴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对中国的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应当起到法律保障的作用,但是这个保障重点应当是对合法财产的保护,包括国有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