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竞争程序法的欧洲化
(一)强化了国家竞争主管机关的权力配置
《现代化条例》通过后,各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均有平行执行欧盟竞争法的权力。为了防止对于同类案件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并且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现代化条例》第5条要求各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至少有类似的权力来处理案件,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在这种背景下,德国立法者在修订《反限制竞争法》时,按照《现代化条例》的规定,强化了德国竞争主管机关的权力配置,弥补了以前的权力不足。其中,新增加的权力主要有:
1.赋予了一般执行权力。与《现代化条例》第7条相协调,修订后的《反限制竞争法》第32条规定,除了原来就有的禁止行为的权力外,还增加了一般执行权力,即竞争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它认为必要的并且与违法行为相当的任何救济方式来有效停止《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82条或本国竞争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2.有权采取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s)。与《现代化条例》第8条相协调,修订后的《反限制竞争法》第32a条规定,当出现紧急情况,对竞争有严重的不能挽回的损失时,竞争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采取临时措施,但这种临时措施有时间限制,最长不能超过1年。
3.企业承诺的决定权(commitments decision)。与《现代化条例》第9条相协调,修订后的《反限制竞争法》第32b条规定,在第32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过程中,企业可以主动向竞争主管机关承诺,由自己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反竞争行为的不良影响,竞争主管机关经初步评估后,如果认为企业所承诺的措施是合适的,就作出决定,宣布企业的承诺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企业没有遵守自己的承诺,竞争主管机关有权对其违约行为处于不超过上一年度营业总额10%的罚款。
4.没有理由行动的决定权(no grounds for action)。与《现代化条例》第5条相协调,修订后的《反限制竞争法》第32c条规定,根据已经掌握的文件资料,如果本法第1条、第19-21条及《欧共体条约》第81(1)条和第82条规定的禁止条件没有满足,竞争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决定,它没有理由采取任何行动。申明“没有理由行动”并不意味着具有豁免的效果,它对第三人和法院都没有约束力。竞争主管机关有权自由裁量是否颁发正式的决定,任何申请人都没有法律上的权利要求竞争主管机关宣布不采取任何行动。【13】
5.特别调查权。与《现代化条例》第17条相协调,修订后的《反限制竞争法》第32e条规定,竞争主管机构可以对某些经济部门进行调查或对某类协议进行调查。即使没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只要价格的固定性和其他情形表明国内竞争可能会受到限制或扭曲,竞争主管机关就可以发动这种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竞争主管机关可以进行实施本法或《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82条规定所必须的询问,它们可以要求企业和企业协会提供文件资料,特别是所有与协议、决定和协调一致行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在调查过程中,竞争主管机关还可以行使第57条、第59-62条规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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