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背景下,《现代化条例》颁布后不久,德国政府就立即开始筹划第7次修改《反限制竞争法》。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和商业团体也表示,坚决支持修改竞争法。它们认为,德国和欧盟竞争法之间的差别应尽可能减少。竞争规则的协调可以使公司更准确地判断他们在法律中的地位,这可以降低交易成本。【3】第7次修订草案第一稿最初由德国联邦经济和劳动部主持,并于2003年秋天公布。2004年5月26日,德国政府内阁颁布了最终草案,并将该草案提交联邦议会讨论。政府公布的草案对初稿进行了改动,增加了“出版商合并”例外条款。【4】根据政府的建议,两个或多个出版商的合并尽管产生了市场支配地位,只要采取了某些保证合并报纸编辑独立性的预防措施,就应该允许进行,这实际上使出版行业免于适用德国严格的合并审查制度。这个规定遭到了多方面的强烈反对。【5】按照政府原定计划,希望修订后的《反限制竞争法》与《现代化条例》同时生效实施,后又提出希望于2005年1月1日实施。然而,德国联邦议会审议后,于2004年7月否决了政府起草的法案,其主要原因就是对出版商合并例外条款有异议。尽管议会中的经济和劳动委员会后来软化了出版商合并例外的规定,但议会仍然反对。经过长期的争论,包括经过联邦上议院和下议院的调停程序,最后各方同意暂时搁置法案中的出版商合并特权条款,这为第7次修订的通过扫清了障碍。2005年6月德国议会通过了《反限制竞争法》第7次修订法案。同年7月12日,联邦政府公告公布了《反限制竞争法》第7次修正案,规定本次修订追溯至2005年7月1日开始生效。【6】
二、竞争实体法的欧洲化
(一)横向限制和垂直限制的整合
《欧共体条约》第81(1)条调整的是限制竞争协议,并没有区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只要是限制竞争的一切协议、决定和协调行为都要予以禁止。修订前的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以下简称“原《反限制竞争法》”)对于横向限制竞争和纵向限制竞争分别作了规定。其中,第1-13条规定了横向安排,第14-18条规定了纵向行为。原《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明确规定,禁止竞争者之间的横向限制竞争安排。对于纵向行为,原《反限制竞争法》仅在第14条规定,如果一个企业通过协议限制了另一个企业决定商品或服务价格或交易条件的自由,特别是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则要予以禁止,至于其他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一般是允许的。
德国的规定明显与欧盟竞争法相冲突。修订后的《反限制竞争法》废除了原《反限制竞争法》第14-18条有关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扩大了第1条的适用范围。现在的第1条不仅适用于横向限制竞争,而且适用于纵向限制竞争,其规定:“企业之间的协议、企业协会的决定及企业之间的协调行为,如果其目的在于避免、限制或扭曲竞争或者有着避免、限制或扭曲竞争的效果,则应该予以禁止。”按照目前的规定,无论是横向行为还是纵向行为,只要限制了竞争,则都要禁止。因此,德国企业原来可以实施的一些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在《反限制竞争法》修订后应该重新评估其合法性。这种规定虽然与《欧共体条约》第81(1)条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方面仍然有差别,例如,德国法没有“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要求,也没有像《欧共体条约》第81(1)一样列举了一些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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