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竞争法的欧洲化改革——《反限制竞争法》第7次修订述评
The Europeanisation reform of German Competition Law——Review on the 7th Amendment of ARC
王健
【摘要】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7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与欧盟竞争法进行协调和对接。修订后的《反限制竞争法》在实体和程序规定上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来有着德国特色的许多具有独特价值的制度在此次修订中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欧盟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显示了非常明显的欧洲化特征。
【关键词】反限制竞争法;第7次修订;欧洲化
【全文】
经过第7次修订后的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已于2005年7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相比前6次修订,此次修订使德国竞争法在很多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于它强调全面与欧盟竞争法的协调和对接,因此是一种比较彻底的“欧洲化”改革方案,由此导致德国竞争法坚持了几十年的一些特有规定被取消,这必将对德国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改革的背景和过程
在过去,欧盟竞争法和成员国竞争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和平共存的。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在1969年Walt Wilhelm案的判决中认为,成员国竞争法和欧盟竞争法是两个独立存在的管制企业行为的法律系统,欧盟法律仅在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3)条的规定豁免有争议的协议时才优先适用。这个判决所确立的法律规则为成员国竞争法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自1957年《反限制竞争法》颁布实施以来,德国一直按照自己的逻辑和理念在发展竞争法,并且在很多方面比欧盟竞争法的规定更为严格,比如竞争者之间的合作、垂直关系中的转售价格固定行为和市场势力的滥用等。实践中,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Federal Cartel Office, FCO)在处理案件时也经常优先适用本国竞争法而不是欧盟竞争法。总的来说,德国竞争法在欧盟成员国竞争法中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1】
2002年12月16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执行《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规定的竞争规则的第1/2003号条例(又称现代化条例,以下简称“现代化条例”)。该条例已经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现代化条例》充分体现了放松管制和分权理念,条例实施后,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和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欧盟竞争法第81条和第82条的全部规定,来处理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限制竞争行为。按照《现代化条例》第3(1)条的规定,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和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规定来处理第81条和第82条调整范围内的限制竞争行为。这意味着,在实践中,很多重要的经济行为最终将由欧盟竞争法所决定。反之,成员国竞争法的适用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它们只能适用于那些地方或地区性的经济行为。然而,由于欧洲法院对“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这一概念作了比较宽泛的解释,所以任何较大企业之间的协议通常都会被认定为“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在这种情况下,德国立法者意识到,即使德国竞争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其在实践中应用的可能性非常小,而且如果有不同的规定,则首先要判断该行为是否仅仅有地方影响从而适用德国竞争法规则或者是否影响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从而适用欧盟竞争规则,但这种判断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是非常困难的。【2】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修改《反限制竞争法》的实体规定,使其与欧盟竞争法相协调,规定同样的竞争规则。另外,《现代化条例》对于执行程序也作了很多重大的调整,例如取消了委员会对于豁免的垄断审批权,加强了竞争主管机关的调查权和处罚权等。这些规定,德国原《反限制竞争法》或者没有规定或者作出了相反的规定,这种情况对于其执行欧盟竞争规则及在欧盟竞争网络中分配案件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也必须修改《反限制竞争法》的程序规定来实现与欧盟竞争法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