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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


这种情况下的不实陈述被称作是纯陈述(mererepresentations),实践中还要区分当事人是否有欺诈行为做不同处理。A. G. Guest, Benjamin''sSale of Goods, Sweet &Maxwell, 5th Edition, 1997, 10-008,12-002.

也可以主张侵权即不实陈述的救济。A. G. Guest, Benjamin''s Sale of Goods, Sweet & Maxwell, 5th Edition, 1997, 12-001.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第331页。

该项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但商品房买卖中的小区绿地、配套设施的“通常标准”是什么?而且,有没有绿地通常也不会根本性地影响购买住宅的目的——居住。

参见美国统一商法典1-102(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1条。

合同法由大量的任意性条款组成,是一个有利有弊的事情。一方面这样可以保持合同法的弹性和适应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用自由约定排除合同法的适用,也导致合同法在某些领域中完全被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所取代(参见Farnsworth, 1998, p. 36.)。不过,从合同法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来看,任意性条款确实有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用(economic and social utility),其适用也未必一定导致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背离。参见NellieEunsoo Choi, Contracts WithOpen Terms or Missing Terms Under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and The CommonLaw: A Proposal For Unification, 103 Colum. L. Rev. 50 (2003), at pp. 66-69.

我国合同法第130-175条,除了一些援引其他法律规范的条文外(如第132条第2款、第172、173条等),都是调整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任意性规范。

比如在“天津市前华出租汽车公司与李燕鸿等客运出租业务转让纠纷案”中,上诉人将自己的客运出租业务转让给被上诉人,但由于上诉人隐瞒了自己只被允许在蓟县,不能到该范围以外的塘沽等地运营的事实,致使汽车因运营区域和运营主体以及车辆牌证等方面的原因,屡遭有关部门查扣。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价款并赔偿损失。再审法院以上诉人有未履行告知义务等过错为由判决支持了被上诉人的主张。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审监经再终字第8—34号。

BGH NJW 1980, 2408 ff.

BGH NJW-RR 1989, 306.

BGH NJW-RR 1996, 429.

BGH NJW 2001, 2163 ff.

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7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第1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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