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

  
【注释】 
魏振瀛《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1月,第143页;王利明:《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载《政法论坛》,1998年5月;吴克友:《旧中国民事立法极其借鉴意义》,载《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0卷,第287页。

前引《德国民商法导论》,第70页。

杨敏华:《民法总则论》,康德文化出版社,1997年8月。

瑞士民法典的体例是:导编;第一编:人格法;第二编:亲属法;第三编:继承法;第四编:物权法;第五编:债法等。意大利民法典的体例是:导编;第一编:人与家庭;第二编:继承;第三编:所有权;第四编:债;第五编:劳动;第六编:权利的保护。荷兰民法典的体例是:第一编:自然人法和家庭法;第二编:法人;第三编:财产法总则;第四编:继承法;第五编:物和物权;第六编:债务法总则;第七编:特殊合同;第八编:运输法;第九编:智力成果法。

R.C. Van Caenegem,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private law,translated by D.E.L. Johnst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180.

谢怀栻:《大陆法系民法典研究》,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3期,第7-8页。

对于法国民法典中没有规定总则一章,有的法国学者解释说是由于起草者希望赋予法典以基础性的实践特征,因而在法典中略去了总则性一篇(参见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形成和演变》,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64页,转引),这是一种牵强附会解释。

参见詹姆斯·高斯利:《法国民法典的奥秘》,美国比较法杂志第42卷,张晓军译,载《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6年7月,第5卷,第553-594页。

例如,早在17世纪时,一位叫科克维尔的学者就为整理法国习惯法和敕令而编写了《法学阶梯》。1665年,巴黎最高法院的一名辩护人热罗拇·梅西埃出版了他的《就优帝法学阶梯重评法国法》,完全仿照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顺序和体例来引证法国的习惯法和判决书。1692年,加布里埃·阿古出版了两卷本的《从法学阶梯到法国法》,其基本体例仍然是参照查帝法学阶梯,来论述法国法。参见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形成和演变》,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96到第99页。

关于法国民法典,学者研究发现,其2/3的内容与18世纪法学家波捷(Pothier)的学说有惊人的相似。参见:詹姆斯·高斯利:《法国民法典的奥秘》,美国比较法杂志第42卷,张晓军译,载《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6年7月,第5卷,第553页;Hein Kōtz(1987),Taking civil code lessseriously, at Modern law Review, pp. 6

K·茨威格特、H·海因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第315页。

K·茨威格特、H·海因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 9月,第314到第315页。

参见:K·茨威格特、H·海因克茨:《瑞士民法典的制定及其特色》,谢怀栻译,载《法学译丛》

同时期的英国就不同,这解释了为什么英国受罗马法的影响比德国小。

从中世纪末期开始,德国在继受罗马法、教会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一种在全德国境内适用的普通法(Gemeines Recht),与普通法相对的是地方特别法(Partikularrecht)。最初,普通法只是起补充特别法的作用(reserve),后来普通法的作用逐渐加强,1495年,德国设立了帝国宫廷法院,主要依普通法审理案件,更加强了普通法的地位。随着17世纪开始的法典编纂工作的进行,德国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私法学说获得极大的进步。最终在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上,潘德克顿法学派的理论占了上风。参见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4期,第4-5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