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考察美国法治的实践经验,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法治模式的最根本特征是“
宪法主治”。美国的法治实践告诉我们,美国联邦
宪法的制定者在设计如何实行分权与制衡问题上可谓用心良苦,分权制衡原则的确立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的法治建设,故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之为“现代国家的最完善的例子”。美国宪法特色的形成是美国社会变迁的制度轨迹的反映,其结构规定着美国权力的结构及其行使方式,蕴涵了美国人权利至上的宪政理念,也塑造了美国独有的分权制衡模式,并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宪政架构。正在大力提倡
宪法至上,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中国应当借鉴、吸收人类宪政文化的成果,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
宪法修改正在以一种特有方式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美国宪法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对多元利益的调适和设计精妙的权力制约机制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从我国的目前的国情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已成为我国宪政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基本目标。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利益主体多元化。为了协调不同的利益关系,就必须在社会的各利益集团之间、部分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所有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始终就各自利益的定义和定位进行一种多层次的、多方位的、经常性的协商与“谈判”。因此,协商与“谈判”的过程,就是
宪法不断调整、改革与完善,不断适应现实需要的过程。这种宪政意义上的协商机制的存在与完善,使得在社会发展中受到挑战的
宪法原则和规定不断地被调整、修正,新的宪政原则和规定不断地衍生和发展,以应对现实的需要。这就使得
宪法能够在保持稳定的同时始终充满活力,这也正是稳定的、健全的宪政秩序所必需的。
英国法治的发展属于自然演进型。[3]它不曾发生由罗马法复兴所引起的法观念的更新,也不曾经历自然法学说倡导的法典化而引起的法制革命。英国法治发展模式是英国历史长期演进的产物,它受到政治革命的冲击比法国受到的冲击要少得多。今天的英国人仍然喜欢强调其法治发展的历史特征,并以普通法能成为法治发展的存在形式而感到自豪。在他们看来,抛弃了普通法这种形式也就失去了法治发展的固有价值。英国的法治实践显示,程序对英国法治的推动起了重大的作用。普通法是以诉讼为中心的法律,当事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是法律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权利救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程序先于权利是普通法区别于大陆法的最显著特征,由此产生了普通法与大陆法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普通法上的程序集中体现为对权利的救济,程序的保障是实体权利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换言之,实体权利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有救济方法,实体权利完全依赖于相应的诉讼程序。英国的法治传统为今天的多数国家所公认和推崇,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了各国纷纷效仿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