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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诉讼法是让证人出庭的当务之急

修改诉讼法是让证人出庭的当务之急


何家弘


【全文】
  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然是中国司法面临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这些年来,专家学者的呼声不断,各界人士的关注不少,但是似乎都没有产生太大的实效。2007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颁行《关于刑事第一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意见(试行)》,似乎大有“动真格的”气势。但是几个月来,效果并不理想。笔者以为,一中院之尝试,其心可贵,其勇可嘉,但却难有作为。因为面对现行诉讼立法对证人出庭的模棱两可的规定,面对当今社会风气对证人出庭的基本否定的态度,一个中级法院想凭借一己之力就改变现状,谈何容易!倘若其努力能为修改法律加一助力,也就算得一项功德。
  毫无疑问,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司法裁判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在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中心环节,法官是案件的裁判者。因此,法官必须在法庭审判中对证据进行直接的审查评断,才能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价值形成恰当的内心确信,并在此基础上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如果法官在审判中只对证人证言进行间接的书面审查,就很难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另外,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使对方当事人获得直接质证的机会。这既可以防止司法人员在审查评断证据时产生预断和偏见,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也可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获得当面质证和公平审判的权利。这一点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正因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此重要,所以现代世界各国多通过一些诉讼原则或证据规则来加以保障。
  在我国,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原因;既有法律制度的原因,也有文化传统的原因。具体来讲,有些证人怕打击报复;有些证人怕耽误时间;有些证人怕惹麻烦;有些证人想庇护亲友;有些证人贪图私利;有些证人对公安、司法机关有抵触情绪等。其中,担心受到打击报复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首要原因。其实,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现象不仅存在于中国。中国有证人不愿意出庭,外国也有证人不愿意出庭。为了保证证人出庭作证,世界上一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解决问题:其一是建立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即当那些应该出庭作证的人不愿意出庭时,法庭可以发布“强制出庭令”,让其出庭作证。如果其仍然拒绝出庭,法庭则可以藐视法庭罪或妨碍司法罪对其进行处罚。其二是健全证人保护制度,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就诉讼过程而言,这不仅包括审判之前和审判过程中的保护,而且包括审判结束之后的保护,因为对证人的打击报复往往发生在审判结束之后。此外,建立适当的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对于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也有益处。这些作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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