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理人持有之公司债券在转让方面也应该实行严格的法律限制。公司让经理人持有债券的目的是为了发挥债券利息的激励作用,而经理人的身份特征则是实行这一措施的基础。所以,经理人持有的公司债券不应该像普通公司债券一样具有正常的可转让性,这一类债券是与经理人的身份不可分离的。经理人在任职期间,其持有的公司债券不得进行转让,对其处置时只可以要求公司按期还款付息或者提前清偿,不得向其他人转让,经理人之间也不得进行相互转让。对于是否允许经理人离职后继续持有债券,应该根据自身状况由公司决定,公司可以考虑到经理人之前的贡献而允许其继续持有或者直接要求对经理人进行还款付息。笔者认为,从公司自身角度考虑,经理人一旦离职就不应该再继续持有债券,原持有债券于离职前就必须与公司清偿结束,这也是与激励机制的作用性相一致的。
5、在公司做出向经理人发放债券的措施时,对这一行为的决策程序应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范。经理人持有债券作为公司薪酬激励机制的一种方式,首先其必须符合债券发行的一般程序规定;同时,作为一项公司激励雇佣者的举措,还必须要求其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决定做出的程序。由于经理人持有公司债券会影响到公司、股东、经理人阶层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各方利益,其决策的做出应该由股东大会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完成,相比于一般债券法律上应给予更加严格的要求。
结论:对于经理人持有公司债券这一现象,现实中还存在着很多很多的问题,有的是不利于公司发展的,有的甚至是违法行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薪酬激励方式在实践中也确实起到了防止公司人才外流、稳定经理人阶层的作用。从法律的角度看,我们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经理人持有公司债券这一行为在合法有效、不损害他方利益的情况下在公司薪酬激励机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1〕(美)罗伯特•C•克拉克.
公司法则〔M〕.工商出版社,1999年1月版.
〔2〕江平主编.
公司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
〔3〕范键主编.商法(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4〕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版.
〔5〕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