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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饮酒简史与法律成长

  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恰遇我进入法学院学习之大好机遇。学习了多门法科,尤其是结识了民法之后,民法的诸理念渐渐为我所接受。在喝酒的问题上,我不再坚持过去那种“喝酒无好人”的错误思想,转而认为喝酒乃是一种生活自由,也是一种消费权利。自由理念与权利理念渐入我心,在酒水面前也不再腼腆,终于大方地揭开了个人喝酒的历史。不过,这种进步并非完全进步,局限性仍然存在。例如,喜欢“劝酒”,劝酒自古有之,操作起来其实并不难,几乎任何因素都可以成为劝酒的理由,如姓名可以成为劝酒理由,同姓的喝一杯、不同姓的也要喝一杯;性别、职业、籍贯、年龄、人际关系种类、天气等均可作为劝酒的正当借口。按理说,适当的劝酒也是一种饮酒礼仪。但劝酒过度,不论对方如何推辞,仍然执意相劝,那就不再是劝酒而是逼酒了。显然,这从民法理念上来说,过度劝酒或者逼酒的行为,事实上是试图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滥用了劝酒自由,而抹杀他人的饮酒自由,本质上自由理念的不成熟。如果这种饮酒强制万一得逞,还有可能给对方造成伤害,严重者还有可能酿成大祸。在民法园地里,每一个人都是具有人格独立、意志自由的主体地位,不容他人干涉与侵扰。更广义上的劝酒,还包括对酒之品种的强迫。比如,只要集体表决为喝白酒,对个别不喝白酒的人,总是要迫使人家不能有例外,在酒桌上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绝不允许有人搞特殊。说白了,这也是在限制他人的自由。此外,有时还有可能出现赖酒、骗酒等行为,把白水当作白酒作为替代履行,把茶水当作啤酒替代履行,显然这是一种欺诈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这种行为也会被人批评为“酒品”有问题,或者“酒风不好”。
  后来到了上海,由于客观原因,北方的生活习性难以维系,逐渐被南方生活方式所熏染。高度酒少了,低度酒多了;喝酒的人少了,不喝酒的人多了;劝酒狂饮的少了,象征性礼节性喝酒的多了。于是,我的饮酒史也发生了变化。白酒逐渐离开了我的最爱,而让位于啤酒、黄酒等低度酒。酒桌上很少出现过去那种劝酒的场面,喝与不喝、喝这与喝那、喝多与喝少,都非常自由了。在看到有人喝多时,还要友情劝告尽量少喝为好。这其实也反映了一种法律成长变化。朋友相约喝酒,完全是一种契约,违约者(比如迟到者)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就是喝“罚酒”。过去罚酒的数量一般是很多的,并且在其他如约履行的人监督下如数喝完。但后来,这种“较真”型罚酒少了,通常只是要求违约一方象征性喝一杯即可,不再从数量上与程序上添加过多要求,尽量让违约一方的违约程度与责任承担能力保持相当一致,以体现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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