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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动行政行为提出的几点思考

  五、结语
  互动性行政行为标志着行政权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运行方式经历了由单方专制压服向以双方协商为推崇方式的转变过程。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互动而形成行政行为或者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同时,还标志着该类行为模式自身独立的价值——确立了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中的法主体地位,保证行政行为结果的公正性与可接受性。同时,随着人权理念的深入,相对人对行政事务的参与意识提高,互动性行政行为模式的发展空间必然得到极大拓展。从行政行为过程和行为目的的实现手段分析相对人的行政法主体地位,探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互动方式成立行政行为或者实现行政行为目的,对互动性行政行为程序制度的设计和法律效力与法律责任的论证,必然会完善行政行为法律体系,促进行政法治建设。
  
【注释】  作者为苏州大学法学院2005级宪法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关于行政行为的概念分析,参见杨海坤章志远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202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186页。
关于权力的界定,参见《中国行政指导的 理论与实践研究(上)》载于《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第38页-39页。
见《姜利民与新疆五家渠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行政协议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2年第一辑(总第39辑)
参见叶必丰著《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巴杜拉著,陈新民译:《在自由法治与社会法治国家中的行政法》,载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13页。
参见王锡锌《规则、合意与治理——行政过程中ADR适用的可能性与妥当性研究》,.dasong.org (大松行政法网)2003-8-27
引自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总论》(第11版)慕尼黑,1997年版,第183页。
同9。
周佑勇《作为过程的行政调查——以一种新的研究范式为观察》,载于《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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