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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动行政行为提出的几点思考

  3、潜在型/激励型互动性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为的作出过程中,相对人并不一定必须参与,但是行政行为目的的实现需要其作出行为后的行政相对人的接受与配合,潜在类互动性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允诺、行政给付等。此类行政行为的前提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资源方面占优势地位。
  三、互动性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及程序
  (一)可接受性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是互动性行政行为目的实现的法宝
  互动性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内容的一部分,固然要坚持行政的基本原则,但是其作为独立的理论体系,也具有其独特的基本原则。互动性行政行为具有公法私法化的特征,因此,互动性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也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民法基本原则的某些规则。
  1、可接受性原则
  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主体要汲取私法平等、自愿、协商、诚信原则的积极旨意,改变行政“高压”姿态和单方面的恣意性,弱化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的倾斜度,营造依法行政的软环境,革新计划经济时代完全靠政府去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的做法。[13]简单而言,就是互动行政行为规则的内容应尽量能够为相对人所接受。英国学者芬纳认为,20世纪后期主要的政体形式就是论坛国家。“论坛政体的主要原则是可解释性,即进行劝说,而不是强制实施它的主要措施”。[14] 由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即是公益与私益的关系,而这两种利益之间具有共同性和矛盾性两种状态。从本质上而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即使存在冲突也可以通过程序制度的设计化解和削减。该原则在互动性行政行为程序中主要体现为以下制度:公告制度、利害关系人通知制度、利害关系人听证制度、行政公文公开制度、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司法审查救济制度等。
  2、信赖保护原则
  随着现代国家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各国政府由仅维护必要行政秩序的消极行政角色向积极提供行政服务等多元化行政角色转变,行政法也确立了从单纯追求保障社会秩序稳定转向保护和发展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价值目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不能随意废止;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废止该行政行为,相对人因信赖该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获得行政机关承担财产补偿方式的保护。在互动性行政行为中坚持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建立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信任、合作及相互包容的良好的行政法律关系。并从制度上能够充分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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