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互动行政行为提出的几点思考

  第二,行政执法实践需要理论研究为其提供指导。传统领域认为是强制性行政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由原来简单的命令、服从关系也逐渐亲民化,向协商、合议方式转化。在税收行政行为中,国家税务总局总结1999年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实施中的经验教训,于2007年出台《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通过对对相对人奖励的方式实现其征税的目的;在行政费用的征收中也有此趋势,在姜利民与新疆五家渠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行政协议纠纷案中,双方签定的姜利民全年以全费的83.3%包缴养路费的协议得到了基层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肯定,虽然现行立法对行政合同并未明确予以确认,[4]其次,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逐渐完善,我国行政程序中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互动性行政行为的理论体系的建构创造了条件。行政程序中的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等的建立,为互动性行政行为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最后,我国相关领域的前期理论研究成果为这一概念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果和批判地对象。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方面的研究的深入。日本的盐野宏、我国的胡建淼、叶必丰、方世荣等学者提出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行为”,包括对行政指导的响应、申请和举报行为等。[5]
  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讨论新出现的行政行为的行为类型及其发展,提出一个新的概念——互动性行政行为。之所以如此,在于“着眼于一个新的学理产生的考虑,而非以实用为需求——即处理行政事务的技术考虑,吾人可以有选择性的挑选出类型行政行为来显现出新的规范。”[6]对互动性行政行为的分析,不仅从行政主体角度,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主观状态对行政行为的影响、从行政活动过程分析行政行为的规则。该概念强调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并通过对不同参与程度的分析,展现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强调从行政相对人的自由、尊严角度分析行政行为的效力规则。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采取互动性方式而实现行政,具有理论的可能性,原因在于行政过程中存在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不仅存在于行政主体实之判定、规则之理解和适用、决定之作出等环节,而且还表现为“指自由裁量”——即行政机关对某个行为是否进行指控并采取行动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及“选择性执法”。指控自由裁量权和选择性执法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任何执法机关都受制于有限的资源。行政机关所拥有的执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执法者始终会面临“有余而力不足”情境。面对有限资源的事实,如何配置这些资源,就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属于一种行政技术。行政过程中自由裁量的广泛存在与行使,表明行政过程中不仅存在协商妥协的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性几乎无处不在。既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一个事实,那么,与其让行政机关基于单方面的判断和斟酌而行使这种权力,显然还不如鼓励行政机关在通过协商对话方式获得合意的基础上行使这种权力,因为后者更有助于自由裁量的理性化,有助于“权利制约权力”对行政机关而言,建立在通过对话、方式而获得的共识基础上的行政决定也更容易得到执行。[7]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