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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文本中作为人权限制理由的四个利益范畴之关系

  如果将集体理解为“许多人结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那么,许多人凭什么集合起来?存在三种可能性:因公民身份、因职业、因价值认同,这样,集体就可以划分为公民集体、职业集体和价值集体。[39]公民集体是因为公民的身份而组成的集体,其外延等于国家;职业集体指因为职业分工而与其他个人结合成的集体,根据职业集体的性质,还可以将职业集体细分为谋利性职业集体(企业)和公益性职业集体(政府职能部门和教科文卫部门);价值集体指因为共同的价值偏好(如共同的宗教信仰、共同的研究旨趣)而与其他个人组成的集体,最典型的价值集体包括教会、研究会等。我国宪法文本第51条中的“集体利益”之“集体”是在哪个层面上使用的呢?
  我们首先可以排除的是公民集体,因为公民集体等于国家,而我国宪法文本的第51条是将国家和集体并列的,因而必然是排除了国家的“集体”——我国宪法文本中的集体外延必须是小于国家的集体。“集体利益”之集体就存在两种可能的理解:职业集体和价值集体。
  是否所有的职业集体都有正当性利益?我们需分类考察。
  (一)公益性职业集体的集体利益
  公益性职业集体有没有自己正当的利益呢?这又回到一个政治学中一个很原始的问题:政府有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分析政府利益的时候,我们又碰到分析国家利益时同样的问题:国家为了代表社会利益而存在,但国家为了代表社会利益,又会产生出派生的利益。这个分析框架能否套用到对政府利益的分析?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套用国家利益分析框架以便适用于政府利益的分析?
  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有机体,有各个组成部分。横向的分解可以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纵向的分解可以包括重要政府和地方政府。国家利益的维护必须依赖于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也因为维护国家利益而获得正当性。政府是何以生存的?财政的供养,而财政已经归纳进了国家利益。国家的法律也设定了政府的生命,政府是因组织法而获得生命的,政府的生命依赖国家的生命。因此,为了政府机构生存而产生的利益需要已经被逻辑地包含在国家利益中。
  政府有没有自己专属自己部门、最终可以分解到政府成员的利益?从经验的层面来看,这种利益实际上是存在的。[40]只是这种利益显然不具有相对于个人人权的逻辑优越性。因为在这个层面上存在的集体利益本质上是一些特定个人的利益,而一些特定个人的利益不应高于另一些特定个人的利益,不可能具备限制个人人权的正当性理由。
  (二)谋利性职业集体的集体利益
  谋利性的集体——企业无疑具有正当性利益,追逐自己的利益是企业得以存在的前提,企业最主要的利益可以体现为利润——没有利润企业就会破产,因此,这样表现为利润的企业利益是企业的生命。
  企业是以财产为媒介的集体,企业利益表现为企业所有人的利益,仍然属于私益的范畴。相对于企业外的个人而言,企业的集体利益显然不具有逻辑优越性。而且,就企业利益的形成过程来看,是“经济人”逐利的结果,许多人财产的集合形成了企业,是契约的结果。人权与私人之间的契约无关,是对于国家的防御性权利。[41]
  企业的集体相对于企业内的个人有没有逻辑优越性?对于企业内的个人而言,企业的利益同样不能成为抑制个人人权的理由。个人与企业的关系同样是契约化的,本质上是私法关系。尽管国家也经常干预这种私法关系,但干预的目的恰恰是保护个人人权,而不是担忧企业的利益受到个人人权的损害。
  最容易获得认可的集体利益是作为所有制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利益,实际上,我们经常表述的集体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之集体。另外,我国宪法文本将公有制表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而集体经济组织是公有制的表现形态之一。宪法文本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表述,[42]能否逻辑地得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有高于个人人权的优越性?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有两类: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集体企业正在转型,有的已经解体,公有制可以谋求多种实现形式。[43]农村经济组织仍然大范围存在,不过治理方式正在朝更加民主化的方向发展。我们讨论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利益也必然分为两部分展开:集体企业的集体利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利益。
  集体企业的集体利益与其他企业的集体利益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也表现为特定范围的所有人的利益。顺此推演,集体企业的集体利益也不具有相对于个人人权的优越性,但这种情形还刚刚发生不久。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单个的集体不过是完成国家计划的一个车间,集体利益实际上是国家利益的分解,没有企业自身的独立的利益,因此,集体企业的利益借助于“国家利益”的外壳可以获得相对于个人人权的逻辑优越性。也就是说,集体企业的利益获得相对于个人人权的逻辑优越性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土壤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中,集体企业获得了独立的企业利益,不再是国家利益的分解,其相对于个人人权的逻辑优越性也自动丧失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的经济合作功能是微弱的,联产承包的生产模式是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合作。而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的国家职能却不可或缺,诸如计划生育、农业税的征收等。但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履行的政府职能可以归纳进国家利益范畴,因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职能是财产利益。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利益在现有的生产方式下实际上非常稀薄,而且,集体所有权本质上是私法上的权利,[44]是共有的变种。[45]当我们把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的国家职能剥离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也不具有相对于个人人权的逻辑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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