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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文本中作为人权限制理由的四个利益范畴之关系

  有秩序的社会是人们交往的基本平台,秩序的两个基本条件是和平与安全,因此,和平与安全可以作为限制个人人权的理由:集会是公民行使表达自由的方式,是个人人权的范畴,但对集会的要求是“和平集会”,且不得煽动战争;
  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另外,权利的冲突无处不在,解决权利冲突的方法是守望权利的边界。通过暴力救济权利。
  安全既指人身的安全,也指交易的安全。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但对于醉酒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强行将其约束到酒醒;对于某些可能构成对公共健康威胁的人,也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买卖本是交易双方的事情,属于契约自由的范畴,但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却必须登记,甚至需要公示——为了交易安全可以限制个人的契约自由。
  公平是交往得以长期进行的条件,不公平的交往是掠夺和抢劫的另一个面相。社会为什么是可能的?[32]罗尔斯首先把社会理解为一个“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33]能够为利益冲突各方接受的“统合性(comprehensive)学说”在罗尔斯看来主要体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从而社会就成为一种公平的合作体系。[34]公平还应该是互惠的。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在论述人类社会存在的道德根基是同情心之后,接着又论证了不存在这种情感的情形下,社会是如何可能的问题。
  “社会可以在人们相互之间缺乏爱或感情的情况下,像它存在于不同的商人中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中间;并且,虽然在这一社会中,没有人负有任何义务,或者一定要对别人表示感激,但是社会仍然可以根据一种一致的估价,通过完全着眼于实利的互惠行为而被维持下去。” [35]
  因为公平是社会利益的范畴,国家对不公平交易的干预就获得了正当性论证。尽管交易是交易双方自己的事情,但违反公平规则的交易仍应受到限制。
  《民法通则》第59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弱势群体的保护。[36]如果说在道德的世界里人与人之间的纽带还有爱的话,在经济世界里,竞争构成了人与人的基本关系——人在自利动机下的竞争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但竞争总有失败者,也有天然就不适合竞争的群体。人类的竞争之所以能与动物界的弱肉强食相区别,就在于人类对竞争的失败者和天然就不适合竞争者有保护性的机制。在动物界的竞争基本是没有规则的,或者说强力就是规则。在人类社会的竞争中,为保持竞争的有序性,必须对竞争的失败者和不适合竞争者以保护,否则这些人就会成为竞争的破坏性力量。
  四、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除外形态
  集体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任何人的集合,甚至国家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集体。但我国宪法中的集体利益显然不能做这种理解,因为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国家和集体是并列在一起的。另一种理解是与所有制对应的概念。集体甚至还可以理解为社会,西方社群主义就被成为集体主义,其实社群指的社群就是我们指的社会。伦理学中的集体主义就等于社会。
  马克思所谓“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37]马克思这个说法中的集体显然指全社会,而不是我们所说的集体。因为集体所有制是否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视野中都是一个悬案。马克思的这个说法是以“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为基调的。“过去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对于被支配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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