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实证分析

  “客观法律秩序”和“主观法律秩序”的区分为我们认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提供了基本的分析框架。人类社会的侵权法制度经历了从“法律幼年时期”的加害责任(结果责任)到近现代法治的以过失责任为基本原则的发展过程[8](pp.1-27),这一过程亦可在“客观法律秩序”和“主观法律秩序”的双重理论框架中得以解读"古代社会的加害责任(结果责任)的成立实际上是对“客观法律秩序”的违反,只要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权利的损害,行为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归责的根据是行为的结果,这是人类法律制度尚未进入文明时期以前,侵权法简单的价值取向——恢复社会秩序使然。近代的侵权法具备了填补损害、预防损害等多元的社会机能,尤其是19世纪以来,个人自由主义理念的盛行使得过失责任成为金科玉律,正如耶林所言“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般的浅显明白。”[3](p.13)过失责任原则将归责的根据置于行为人的主观过失,因此,从责任的逻辑构造上分析,它首先必须满足“客观法律秩序”的违反这一条件(造成损害),然后必须考察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主观法律秩序”,探求其行为时是否具有心理过失,但责任制度中过失的确定从来都不是一个对主观心理的探究过程,因为法律无法直接作用于人的心理、精神世界。“主观法律秩序”中为判断行为人“注意义务”而设置的一系列行为规范是确定心理过失的客观依据,它以社会中一般人的行为标准与侵害人进行比较,违背这个标准即证明其未尽到“注意义务”,从而确定过失的存在,这个过程就是侵权法上所谓的“过失的客观化”。违反“主观法律秩序”是过失责任的核心构造所在。在这个分析框架中,过失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违反“客观法律秩序”和违反“主观法律秩序”两个条件。国家赔偿制度中的归责原则也可以在这个分析框架中得以解读。
  三、国家赔偿法上的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
  所谓归责,是指在法规范的层面上,使遭受损害的权利与促使损害发生的原因相结合,将损害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换言之,归责对“侵权行为人应当基于何种理由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一法律责任的基本问题作出了解答,也为法律责任制度的正当性提供了基础。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即确定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根本依据,它的本质是法律上的价值评价。
  在法律责任的价值评价机制中,归责原则实际上起到了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就“上”而言,法律责任的根据是法律责任制度蕴涵着的更为抽象的价值本体,由“道义责任”和“社会责任”双元的价值构造组成,并决定着归责原则的类型,以“道义责任”为主要价值取向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则决定了无过失责任的存在,可以说,归责原则是抽象的法律责任根据的具体化,在抽象的价值评价转化为个案中具体的过错认定或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归责原则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就“下”而言,归责原则为责任评价标准中的客观化提供了基本的操作框架"评价标准客观化的过程必须在实证法“客观法律秩序”和“主观法律秩序”的框架中展开解析。以上论述一方面体现了归责原则的价值本体,另一方面则展示了法规范语境中归责原则的形式意义,以下着重分析后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