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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失效——基于转轨时期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结构失效的特殊原因剖析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规范股东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和行为。股东的性质和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能否形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我国股份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把持,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和权利受损。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公司治理就落到了董事会头上,董事会又由少数大股东控制,且大多数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难以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职责,破坏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内在制衡机制。监事会的职能是监督董事会和经理人的行为,其职责是在既定的法人治理结构下去约束董事会的行为,并不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定。何况我国的监事会大多是形同虚设的。
  第二,我国大部分股份公司的股东和管理者缺乏现代公司治理的观念,也缺乏参与公司管理的内在动力。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股份经济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广大个人股东的投资大部分属于投机性质,他们关注的是股票的涨落和年终分红等短期行为,没有参与公司管理的观念,也缺乏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而公司的大股东们多为国有股或法人股的出资代表,他们也不是真正的出资人,缺乏管理公司的内在动力。况且,大股东在股权上居于明显的控股优势,又把持了公司的董事会,不必操心其他股东的批评。再者,目前国有 企业改制 的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大部分是由原企业的领导来担任的,他们习惯了搞计划经济下企业管理的老一套,计划经济的行政指令观念仍根深蒂固。需要指出的是,造成企业领导观念落后的另一原因,在于缺乏资本市场的竞争和经理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大多数领导是由政府部门任命的,因此,他们只对政府或领导负责,而不是对公司负责,疏于经营管理,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同上面搞好关系上,群众戏称其为“政治企业家”。
  第三,现在的股份公司国有股在全部股本中占有绝大部分的份额,国家股的代表必然在企业董事会中居于控制地位,这就为国家在实质上支配企业创造了条件。但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的实质是法人财产权,而法人财产权的建立是以大量股东的存在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前提条件的,否则法人财产权关系难以建立。事实上,目前的股份公司由于国家股的支配地位,使得政府可以任意干预公司治理,公司法人不是真正的法人,也不能支配法人财产。此外,在大部分公司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其中有一部分国有股是无资产代表,有一部分法人股的最终所有权不明确,这部分股份的资产收益和偿债责任无明确的主体享有和承担。即使是有持股主体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其持股代表本人并不直接持有企业的股份(或只持有极少的股份)。主要由这些持股代表所组成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虽然形式上建立了所有权约束和经营权的约束,但实质上并不存在真正的约束。因为这里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只是单纯的代理者,他们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和经营权,但剩余索取权则是由国家法人持有。经营权和控制权同剩余索取权的分离,必然会导致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机会主义倾向和经营行为的扭曲。
  第四,治理者对公司治理缺乏动力是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的主要因素。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动力源自于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必要性和能否给治理者带来更多的利益。就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性来说,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必要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从当前来看,还不具备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紧迫性,加之历史上形成的任何变革都习惯于自上而下的“运动”,造成了变革主体的严重依赖性,企业缺乏自觉变革的意识。就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对变革者的利益影响来看,如果政府作为变革主体,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增加税收和整个国有经济的发展,从当前来看,政府必须为改革支付成本,损害政府当前的利益,如放弃政府已有权力和利益,承担老企业的社会保障和解决失业问题。如果企业作为变革的主体,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在当前“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将损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和经营者的既得利益,如控制内部人控制就是如此。因此,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会受到政府和企业,尤其是内部人自觉不自觉的抵制,增大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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