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事会中存在的问题。据陈少华等对22 家设有监事会的公司调查表明,监事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7]:①对监事会成员的任命不规范。有一家公司的5名监事是由董事会决定人选;另一家公司的3名监事是由国有股东兼主管单位指派;还有一家公司的5 名监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出,其中没有职工代表,一家公司的7名监事中除了3名由职代会选出外,其余由董事会决定。按照《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在我国已改造为国有公司的企业中,上市公司都符合这一规定,但非上市公司大多数都不符合这一规定。②监事会成员素质偏低。许多公司监事会成员多为政工干部,无法律方面的人士,财务和工程方面的专业人才较少。田志龙等对我国100家股份公司的调查显示:监事会成员的技术职称中,政工师占32%,经济师占20.5%,工程师占13.9%,会计师占8.1%,且72 %的监事会成员只有大专及以下的文化水平,本科以上学历不到20%[6]。③监事不能有效行使职权,监事会形同虚设。有一家上市公司的3名监事一人在台湾, 一人在香港。监事会平常不开会或少开会,由其下设的审计室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而审计室在行政上却受总经理领导。一家公司的监事两年未开会。另一家公司的3名监事已有2人离退休,也从不开会。还有一家公司的监事会从不开会,其提交股东大会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撰写。从他们调查的反映来看,监事会的确形同虚设,认为由政府指派的监事在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监事的利益同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利益是一致的,监事何以监督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如果职工作为监事会成员,身份不独立,其工薪、职位都由总经理决定,如何承担起监督的职责?外部监事平常不在公司,又如何及时监控董事会及总经理的行为?监事会所需经费受董事会控制,监督所需要的费用难以保障等。
2.对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股份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规范,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就其主要原因进行较深入的分析。
第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体和职能不确定。设计一套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并使其有效实施,有赖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权责明确和相互制衡,由股份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来规范自身行为。股东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中的重大决策由股东会作出,像设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关系到公司发展前途和命运的问题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这一程序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所以,拟定公司章程便成为股东会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按照《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在我国,股份公司的建立目前以占控股地位的大股东为事先发起人,在起草公司章程时,必然要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在创立大会表决时又因其明显的控股优势而轻而易举地获得通过。这样,一个有利于大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就轻易确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