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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失效——基于转轨时期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结构失效的特殊原因剖析

  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不是适应公司治理的需要而设立的,绝大多数公司治理结构是为满足《公司法》的要求而虚设的,并没有起到治理公司的作用。在已设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对此,我国近年有不少学者进行了研究(田志龙、杨辉、李玉清,1998;张一驰,1996;陈少华等,1998;范春福,1996;何浚,1998)。田志龙等1998年对我国100 家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实证分析,他们所分析的股份公司中,有94%的公司持有国有股份,国有股平均占股份公司股份约45%,最高者达79.6%,可以看出,他们分析的这100家股份公司绝大部分是国有控股公司。 陈少华等对厦门市的30家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进行了调查,这30家股份公司的绝大部分也是国有控股公司。他们的调查研究表明,国有公司治理机构同规范化的公司治理机构相去甚远,存在以下问题:
  (1)股东会存在的问题。 一是不能按公司章程及时召开股东大会。按照惯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必须一年召开一次,遇到重大问题,股东或董事会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在我国公司的实际运作中,上市公司尚能根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而非上市公司则通常出现不按章程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有的公司根本就没有开过股东会,股东也没有提召开股东会的要求[3]。 二是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缺乏代表性,剥夺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大多数公司对与会股东在资格上对持股数量作出限定,少则几千股,多则几万股,甚至几十万股,而我国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没有委托代理制度。所以,广大中小股东无权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实际上被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大股东所把持。三是股东大会不能有效行使职责。非上市公司由于很少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形同虚设。上市公司虽然能按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但又不能有效行使其全部职责,股东大会除了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较重视外,对关系到公司前途和命运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问题,都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由于股权的集中,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突出,股东大会也不可能对公司董事会的报告提出异议,股东大会实际上流于形式[4]。
  (2)董事会存在的问题。①董事会规模偏小。1995 年日本上市公司的董事人数平均为18.8人,1996年美国100 家大公司的董事人数平均为13人左右[5]。根据田志龙等对我国100家股份公司的调查,董事会成员的数量最少的是5人,最大的为19人,总体平均为10.76人。而且有12%的公司董事人数为偶数,造成了有些公司在投票决策上的僵持局面,董事会人数应以奇数为好[6]。②董事会成员构成问题。 一是股权代表的构成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很少有小股东代表。从陈少华等1998年调查的24家公司来看,只有4家公司有少数股权代表进入董事会,其余的都没有[7]。 二是董事会人员构成既存在内外董事比例失调的现象,也存在内部董事过多的情况。在陈少华等调查的公司中,有一家公司的5个董事全为外部董事,而另一家公司的5个董事则全为内部董事[7]。另据何浚1998年调查的530家上市公司中,有406家公司有完整的董事会成员资料,以这些公司为有效样本数,平均内部人控制度67.0%;20.4%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全部为内部董事,内部董事占50%以上的公司占样本数的77.2%[8]。在田志龙等调查的100家股份公司中,有65%采用了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体制,其中董事会中经理人员的比例为46.18%。以上董事会成员构成问题导致了两个不良后果,一是股权代表的高度集中,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突出。③董事会成员的任命有悖于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推选,董事会向股东负责。而我国的股份公司往往由政府控股,政府主管部门借助在公司控股的地位,把公司董事会作为安排干部的场所。在陈少华等人调查的22家公司中,有9 家的董事长及总经理是由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名的,占被调查公司数的40.9%[7]。在田志龙等调查的100家股份公司中的董事会成员中,党员所占比例为58%,董事长中有91%为党员。这表明,党员身份成为担任董事长和董事的主要条件之一[6]。 这与国有股的控股地位及党管干部的人事制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他们调查的董事和董事长成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内行或专家,出现不少的“董事不懂事”的情况,只是徒有虚名,享受某一级别的待遇。选聘董事和董事长的主要标准不是管理才能和专业水平,而是与主管部门领导的私人关系。④董事会不能有效行使决策权。在陈少华等调查的公司中,只有少数董事会依据公司的特点制订了工作条例,规定了不同决策层次的具体审批权限。其余公司未制定专门的工作条例,实际操作中多按惯例进行。有些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决策还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许多公司董事会不设日常的办事机构。有一半以上的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办公室或其他人兼任。⑤董事长同董事会、董事长同总经理的权限不清。我国《公司法》对董事长、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作了明确的划分,规定董事长行使职权主要在董事会内,未得到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不得脱离,更不能超越董事会擅自行事。总经理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他执行董事会的决策。而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一些董事长还不能按法定授权进行有效工作,没有解决好自己在公司的角色定位问题,要么凌驾于董事会之上,全权行使董事会的职权,用董事长的个人决定代替董事会的决议,一意孤行;要么把一切工作都推给总经理,董事长无所事事,起不到董事长应有的作用。当然应该看到,我国大多数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在“兼任”的场所,是作为董事长来行使职权,还是作为总经理来行使职权,在事权上应该有明确的划分,不能因为一身兼二任就混淆二者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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