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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或无根据原则,即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后果无过错,法律上无负担这种损失的根据。在此原则之下,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形式的归责标准有:违法标准、过错标准、结果标准、无过错标准及风险标准等。这些归责标准分别适用不同国家赔偿标准。
  
【注释】  张新宝先生认为,(民事)“归责,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陈春龙先生也认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参见陈春龙:《中国司法赔偿》,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严格地说,国家赔偿法不应当规定拘留或逮捕的条件,而应当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定,国家赔偿法只能就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拘留和逮捕条件的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行为,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逮捕条件上,现行刑事诉讼法(1997年)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前法要求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即有犯罪事实,而新法要求的只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就行,即有证据就行。显然,新法的标比前法的标准要宽松些。而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制定的,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精神上是一致的。现在,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国家赔偿法没有修改。这大概就是问题之所在吧。

以评价和追究责任来定位归责原则,有点类似于:当有人把一个孩子推进河里的时候,我们不去救助落入水中的孩子,而是站在岸边争论推人的行为是合法、推人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行政诉讼法54条规定的违法形式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正、滥用职权。

广泛意义上的赔偿责任,是应当包含赔偿和补偿这两种形式

在实践中,有些国家机关一旦涉及到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都会极力抵抗,即使最后决定赔偿了,也多是用自己“小金库”的钱来“私了”。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样的认识:我赔了,就是我做错了。所以,即使我错了,也最好“家丑”不要外扬,自己“私了”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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