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承担着追究和控诉犯罪的重要职责。随着刑事诉讼的不断规范以及庭审体制的变革,公诉工作首先转变的是观念,在刑事诉讼中树立以公诉为中心,确立起诉指导侦查、侦查服务公诉的意识,从而使犯罪分子均能受到应有的惩罚。
再次,加强诉讼监督的权能。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监督主要体现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检察机关要加大力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在实践中探索工作新思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2、树立检察一体化理念
检察一体化有两层基本含义:对外是指检察独立,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事项及程序以外的干涉;对内是指业务一体,即检察机关上命下从,作为命运共同体统一行使检察权。我国检察机关在外部受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影响较大,为此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在内部主要表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全院检察官,部门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检察官,检察官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和上级指令行使职权,独立性相对较小等。在实现方式方面,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体、政体以及检察机关的
宪法地位,以此为基础来积极探求检察机关对外独立和对内独立。
(二)改变检察机关领导机制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受上级检察机关与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同时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及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社会监督。“双重领导”是中央检察权与地方权力相协调的产物,两者代表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一旦两者发生冲突时,检察机关便无所适从。在此,必须处理好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
1、坚持党的领导与垂直领导并行不悖
传统体制下地方党委领导直接干涉检察机关工作的做法是与
宪法和党章精神不相符的,因为这种干预主要体现的是地方利益。针对现状应当改变由地方党委的派出组织领导检察工作的方式,将地方检察院党组升格为党委,坚持党中央对检察机关的直接领导,高检院党委领导地方院党委,上级院党委领导下级院党委。总之,党的领导应当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和宏观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