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检察机关执行力
杨光明
【关键词】检察;执行力
【全文】
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市场的日益形成,现代企业在各个点、面上的竞争愈发激烈。而执行力作为构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被逐渐认识。没有执行力,企业就没有竞争力,生存也便成了问题。那么,何谓“执行力”?笼统地讲它是一个系统的行为和技术体系,讲求企业执行力文化,讲求薪酬设计的合理性,讲求领导者的亲力亲为,讲求企业完善的评估体系等。而对人员、战略、运营三个流程进行精心设计并有机结合是其精髓所在。
类似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追求检察职能依法独立,检察权得到有效地行使,也就是追求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充分调动一切因素,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履职能力,从而增强检察机关的执行力。然而,价值诉求过时、检察人才匮乏、领导机制陈旧、保障力度不够等问题广泛存在。这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工作跟不上社会发展步伐,法律监督职能无法有效实施。为此,研究企业执行力理论设计的合理性成因,吸收并运用到检察机关的工作中来,对打造检察机关执行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执行力不强的主要表现
1、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力: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职能活动是否合法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然而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社会大环境、检察人员素质的原因,加上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普遍存在重配合、轻监督的倾向,注重与公安、法院搞好关系,忽视监督的力度,从而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性。主要表现在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方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不力,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程序违法、滥用强制措施现象时有发生;在审判监督方面,常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以及对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不力的现象出现;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对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缺乏应有的监督,致使出现以钱抵刑、判处刑罚不收监以及侵犯在押人犯合法权益等现象。
2、惩罚和预防职务犯罪不力: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应该说,在近几年来,各级检察院查处了一大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治理和预防腐败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检察机关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思想,受限于现有侦查体制的束缚,以及各类职务犯罪手段的日益高明、隐蔽,腐败问题尚未在我国得到根本遏制,腐败的现象在一些领域内继续泛滥,呈逐年上升的态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