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方面,我们认为急需在下列问题上给予特殊政策:
a秘密侦查的合法性问题。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如果没有诱惑侦查、技术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是无法完成的。但按照一般的证据合法性要求,秘密侦查手段不具有合法性,必须要转换为合法证据才能使用。但现实情况是,有些秘侦手段本身就无法转换为合法证据,否则,也不会使用秘侦手段了。因此,在毒品案件的证据规则中,赋予秘密侦查的合法性地位,实属当务之急。当然,为保障人权,对秘侦手段的使用应当严格范围、严格手续、严格程度。
b证据充分的标准。毒品犯罪案件,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如果按一般犯罪要求各环节都要有相应证据认定的话,往往会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尤其当前在侦查环节对保护人权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后,毒品案件中取得证据、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更是遇到了空前的困难。因此,从打击毒品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必须确立毒品犯罪证据充分的新标准。对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月5日至7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有了新的突破,它规定“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c确立辩诉交易、法官自由心证制度。无论在当前秘密侦查尚未取得合法性,侦查环节突出强调保护人权的背景下,还是从全面引入与保护人权相配套的保卫社会秩序的角度考虑,都有必要引入检察官的辩诉交易、法官的自由心证制度。这些制度具有程序性、可预测、公开化的特点,符合法治化的发展方向。当然,为了保证检察官、法官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必须在制度建设、严格监督、执法环境和待遇方面有实质进展。但这些内容已超出本文的论述范围,在此不赘。
d有目的地抓大放小,树立经营意识,以摧毁贩毒网络为目标。缉毒的经验一再告诉我们,摧毁一个贩毒网络,往往会给一个地方的贩毒以致命一击。针对广安零星贩毒案件较多的情况,缉毒部门必须整合警力资源,建立大缉毒格局,处理好破案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既要及时侦破从快打击,又不能一发现贩毒就打,要树立长期经营意识,专案专办,积累有关证据。一是从看似零星、孤立的涉毒线索中梳理出大案线索、重点对象、地下交易网络,建立专案档案,不断积累该案的证据,并适时寻找突破口;二是加大对吸毒人员的审查力度,查清吸毒人员的毒品来源,积累涉案线索,固定专案证据。
e实行一体化的侦查模式。毒案侦查需要改变现有侦查体制,这是毒品案件跨区域犯罪的必然要求。
(2)社会预防
①进一步提高认识,打一场人民禁毒战争。为确保禁毒工作经常化、持续化,避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应当落实中央、省、市的会议精神,将禁毒工作作为一项战略决策放在重要地位,以显示其突出重要性。以利于将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确保“人民战争”顺利开展,而不是急功近利,以几年为限,搞一年一个目标,在禁毒问题上搞短期行为无疑是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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