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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

  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
  从制度层面讲,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还很不完善,其中既包括原告资格这样老生常谈的问题,也包括行政诉讼类型化这种新近的学术热点,而这些问题无不与诉的利益的研究紧密关联,甚至可以说诉讼本身就是一种利益衡量机制。因此,发展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理论构成了行政诉讼具体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1)诉的利益与原告资格
  广义的“诉的利益”包含三方面内容:案件判决的一般资格、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狭义),如今当事人适格已经脱离“诉的利益”发展成为了一项独立的理论,但是二者仍然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主要是以诉的利益为标准的,当事人只有享有诉的利益,才能享有原告资格;另一方面,诉的利益与原告资格都是诉权行使的重要前提,从主体角度而言,法院只对适格当事人的被承认的利益予以救济,只有在诉的利益与原告资格联系起来的基础上,诉权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发展诉的利益是扩大原告范围的基础,只有将更广泛的利益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才能有更广泛的当事人享有起诉资格,我国当前行政诉讼制度中原告资格限制过严的弊端才能得到有效改善。
  (2)诉的利益与诉讼类型
  “诉讼类型的发展就是行政诉权内涵的扩展” ,也是“诉的利益”范围的扩展。我国现有的撤销诉讼、变更诉讼、履行诉讼、确认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是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法院判决形式所作的划分,但此四类诉讼均归于主观诉讼,都是保护公民个人利益的诉讼,公益诉讼在我国尚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这一大背景下,随着公共利益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无论是出于现实需要,还是出于对承诺的遵守,我国都必须扩大“诉的利益”范围,在制度层面实现与国际的接轨,为更广泛的利益提供司法保障。例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为:“并向参与该行政程序和直接的或个别的受到该行政行为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人提供申请审议的机会”,其中“所有利害关系”显然比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更为宽松。因此,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也应做出相应调整,建立在原告资格、审查标准、法院裁判权等方面都与主观诉讼有显著区别的客观诉讼。正是在“诉的利益”范围扩展的基础上,法院的审理范围相应扩大,从而促使了行政诉讼制度摒弃原有的单一化、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推动行政诉讼多样化、类型化的发展。
  总而言之,在传统的“公民——政府”两极模式正在被多元主义模式所取代的时代背景下,“司法审查的主要目的因而不再是防止行政机关对私人自治领域的未经授权的侵入,而是确保所有受影响利益在行政机关行使其被授予的立法权力过程中得到公平的代表” 。因而,尽快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建设,完成行政诉讼客观化的过程,已经不单是受迫于理论界的呼吁和公民的参与热情,而且是行政法治化与行政诉讼目的最终实现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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