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行为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一些公民曾经只能被动接受而没有任何发言权的领域,有越来越多的人站出来对政府决策说“不”,这对现行法律的空白与滞后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从2000年起,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们纷纷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难怪有人将其称为“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 。然而面对公众的热情关切,由于缺乏制定法的有力支撑,法院只能予以谨慎的回应,无论是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涨价案、严正学诉椒江文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施建辉、顾大松诉南京市规划局违法行政案、还是沈某诉浙江桐乡市国税局行政不作为案,均以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收场。此类案件的频繁发生,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对行政管理的有效监督,从而削弱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作用。
  (二)发展诉的利益的重要意义。
  1、维护“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
  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应该兼顾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提供同样充分的保护,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往往没有直接的代表人,在行政行为侵犯公益的情况下,直接相对人通常又是受益人,不可能主动提起诉讼,因而只有承认公民为公共利益起诉的资格,才能满足维护公益的现实需要。
  从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方面讲,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利益多元化的时代,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再仅仅面对“国家——公民”二元关系,而是添加了很多社会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现象的出现创造了条件,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不作为、国有资产流失、珍贵文物外流等问题都亟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然而在我国当前的整个诉讼体制内,只有《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的情况,即如果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体制内,公共利益的维护却是空白,对于大量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有责任感的公民只能向行政机关举报,如果行政机关漠然视之,那么公民只能采取另外一种无奈之举,——媒体监督,虽然确实有一些违法行政行为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得到了修正 ,但是媒体监督不能也不应该取代司法监督。司法保障的稳定性与规范性,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全面性与公证性,避免公众情感倾向的干扰。因而只有承认普通公民对于受侵害公共利益的起诉权,对于公民的正义感和参与热情给予积极的回应,才能有效地避免公共利益陷入“无法保护”的困境。
  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讲,依据传统的国家权力理论,“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 ,在当今社会中行政权力的膨胀已经是大势所趋,加大外部权力的监督力度是必须的。然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先天不足”,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碍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审查标准等规则的限制,对众多行政违法行为的纠正显得力不从心。当前我国大量侵犯公益的行政行为只能依靠行政机关自我监督改正,这种“既当球员,又做裁判”的做法不仅是不科学的,也难以保证所有行政违法行为都得到及时纠正。若要加强司法权的监督力度,则有赖于诉权作为媒介功能的发挥,司法权的被动性决定了没有强大的诉权,司法权就无法介入行政权,无法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另外,公民对违法行政行为行使诉权,这对行政机关来说就是一种无形的压力,使其不仅要谨慎行使权力,更要在决策过程中尽可能考虑到每一个相关利益。因而发展“诉的利益”的界定标准,赋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不仅促进了国家权力体系内部监督的加强,更加入私权利的制约,可以在最大程度内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促使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