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

论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


李昕;白穆


【摘要】“诉的利益”作为诉讼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它不仅是当事人起诉权的核心,也是确定法院审理范围的基础。由于受到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等因素的影响,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范围呈现出鲜明的扩大趋势。在此前提下,深入研究并发展“诉的利益”理论,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诉的利益;行政诉讼;诉权
【全文】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是西方一句著名的法谚,权利的神圣与不可侵犯并非仅仅停留在人们的理想与追求之中,而是有赖于司法救济程序的有力保障。但是由于受到经济水平、政治、文化状况、法律政策等种种因素的影响或限制,司法程序的启动不是无条件的,并非任意主体以任意名义的起诉都能被受理,于是诉的利益这一概念就作为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被提出来。
  一、“诉的利益”的性质分析
  “诉的利益”作为程序法意义上的范畴,是行政诉讼中的基础性概念,它与当事人行政诉权的行使、法院审理范围的界定密不可分,因而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
  (一)“诉的利益”的定位——诉权的要件
  诉的利益作为一个程序意义上的范畴源于民事诉讼,在传统的给付之诉中,争议双方的给付请求权之争本身就体现了利益牵涉,法院当然受理。然而随着确认之诉的出现,任何人都有可能就任何对象申请法院作确认判决,如果不对确认对象做出一定的限制,滥诉现象则不可避免。法院通过对诉的利益的甄别来达到限制确认对象的目的,起诉人必须对诉讼请求享有一定利益才能成为适格当事人,起诉才能被法院受理。因此诉的利益作为起诉资格的判定标准,成为了起诉权的核心要素。
  行政诉讼引入诉的利益理论,是因为行政诉讼中同样存在判断什么样的起诉是适格之诉的问题。虽然行政诉讼能够为公民利益提供有利的保障,但是必须承认,审判权不是万能的,“法院只对能够审查的行为,由合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候提起的诉讼才能受理”。 而法院审判权范围的确定取决于三个要素:法院的受案范围、适格的起诉人、恰当的起诉时机。其中,起诉时机从被诉行政行为的成熟程度方面对审理范围进行限制,受案范围针对于被起诉行政行为自身的可诉性,而适格的起诉资格则是从主体因素进行限制。判断起诉人是否适格的重要标准就是起诉人对于诉讼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即法院通过“诉的利益”来保证起诉人与案件审理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程序法中,诉的利益“是原告所主张的利益(原告认为这种利益存在而做出主张)面临危险和不安时,为了去除这些危险和不安而诉诸于法的手段即诉讼,从而谋求判决的利益及必要,这种利益由于原告主张的实体利益现实地陷入危险和不安时才得以产生”  。因此,诉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起诉时的自我主张,至于该利益能否得到认可,则取决于审判机关的判断。对于诉的利益审查愈严、限制愈多,当事人所主张的利益被认可的范围就愈小,滥用诉权的现象就能被很好地避免,行政效率便得到了有力的保障;与之相反,对诉的利益审查愈宽、限制愈少,则逾多的主张可能被纳入审判程序,当事人的诉权则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得到实现。所以行政诉讼中对诉的利益的审查,旨在明确何种私权利可以对公权力的行使提出质疑,进而避免无意义的诉讼阻碍行政效率的实现。由于诉讼途径是保障公民利益免遭公权力侵害的最后屏障,而诉权是公民利益得到司法救济所必需的程序权,所以对诉的利益的界定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这一主导思想在行政诉讼起诉资格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